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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人均福利费最高超4万

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2009年12月04日04:58
[提要] 财政部近日印发通知,要求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中的比重,国家出资的电信、电力、交通、热力、供水、燃气等企业,将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不得直接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者低价使用;企业不得为职工购建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我来说两句]
纳入工资总额的福利费都得缴税。
纳入工资总额的福利费都得缴税。


  央企人均福利费最高竟超4万

  财政部解释为何要改革“高福利”模式

  财政部负责人同时表示,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普遍实行低工资制,同时在工资之外,辅以其他多种形式的福利待遇。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这种以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欠缺和“低工资”为背景建立的“高福利”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我国企业改革发展的现实需要,造成了很多地方的收入分配不公平。

  他指出,当前,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企业职工福利费与工资及其他成本费用边界不清。有些企业有任意压缩开支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二是部分企业职工福利费发放或支付不合理,扩大了社会收入分配差距。2008年,中央企业人均福利费支出为3387元,占工资总额的7%,其中最高的企业人均福利费支出为4.46万元,占工资总额26%,最低的企业人均福利费支出为149元,仅占工资总额0.6%。

    财政部发文规范部分垄断企业职工畸高福利

    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中的比重。相对于工资薪酬,职工福利只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企业应当参照历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的比重,避免无序增长的福利性收入扭曲社会劳动力真实成本和市场价格。

    财政部新规定不是税收政策

    财政部近日下发的通知对企业发放或支付的交通、住房、通讯补贴,规定了什么情况下纳入工资总额,什么情况下纳入职工福利费。这些规定属于企业财务规范,不是税收政策。

    垄断企业职工不再免费享“福” 减少财政负担

    通知规定,国家出资的电信、电力、交通、热力、供水、燃气等企业,将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应当按商业化原则实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者低价使用。

    企业不得为职工购建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和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企业不得为职工购建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

责任编辑:张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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