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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逮捕权上提一级 为规范办案建立证据评析机制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2月10日11:02
  人民网上海12月10日电(记者曹小航包蹇)日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召开“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工作”座谈会,会同上海市检察院和其辖区院40多名反贪、反渎和侦检部门的干警,对3个月以来“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的试行情况进行总结,从程序审查、实体审查和工作规则设置中分析了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率先提出了“关于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证据的参考意见”,以明晰证据标准,提高办案质量,切实推进改革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自今年8月25日以来,上海二分院共受理辖下九区一县检察院报请逮捕的自侦案件15件16人,涉及邮电管理局、渔监局和一些国有企业等,绝大多数是受贿、贪污案件,其中决定逮捕14件15人,决定不予逮捕1件1人,同意变更强制措施2件2人。二分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的侦查人员收集证据不够全面、规范、严谨,有的对逮捕必要性把握不够严格,有的欠缺对未报请逮捕的同案犯情况进行说明等等,所以他们探索建立证据评析机制,采取“一案一评”形式,对疑难问题和不清事实提出分析说明,以加强有效沟通。其后,他们综合同类问题向区县院反馈,以求严格把关,提高办案质量。在此基础上,他们制订了“关于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证据的参考意见”,归纳和梳理了“关于主体身份的证据”、“关于逮捕必要性的证据”、“关于报送证据的要求”和“关于部分罪名的基本证据要求”四大部分内容。针对职务犯罪案件主体身份较为复杂的特点,要求在提供犯罪嫌疑人、行贿人主体身份方面,应以书证为主,以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为辅。书证应由侦查机关向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上级单位、工商部门等调取,特别提出犯罪嫌疑人在单位改制期间实施犯罪的,应提供单位性质演变的书证,尤其要提供证据证明其犯罪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二分院在审查某企业张某某、黄某某贪污案件中,发现张、黄二人侵吞公款行为发生在2005年11月至2008年6月,但被害单位在1998年成立之后,由于股权结构的变化,企业性质在国有、国有控股、非国有之间发生过多次变更,后于2008年初被上市公司收购。所以,承办人廊清张、黄的身份事实后,在《证据评析意见书》上认定他们实际贪污为100多万元,对二人2008年之后侵吞的26万余元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并说明“贪污事实所涉金额为重,故检察机关对全案有管辖权,在捕后继续侦查中,必要时可请公安机关协助”。

  《证据参考》等机制出台,进一步细化和统一了证据要求,与会人员讨论中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一致认为切实可行,是大力拓展沟通渠道、积极探索规范办案机制的可贵尝试。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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