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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一警察枪杀市民 法院称无拒捕行为等于自首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2009年12月18日03:43
  云南省高院认为,“在现场等待、无拒捕行为”可视为自动投案

  新快报讯据《都市时报》报道,仅因倒车起纠纷,蒙自警察吉忠春竟拔出手枪朝市民潘俊连开三枪。昨天上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轰动全国的“警察枪杀市民”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红河中院的一审死刑判决,改判吉忠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事发

  因倒车起纠纷而行凶

  今年43岁的吉忠春是蒙自县公安民警。今年2月13日晚上9点左右,吉忠春醉酒后驾车到蒙自县官恒花园小区李某某家找人,准备离开的时候,在倒车的过程中,吉忠春驾驶的车辆与一辆别克轿车即将发生碰撞,站在旁边的李某某当即叫他停车。

  随后,李某某请别克轿车的女主人许馨月将车挪开,许馨月不会开车,即回家将丈夫潘俊叫来。潘俊看到两车险些碰撞,便与吉忠春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扯打。在扯打过程中,吉忠春拔出随身携带的“六四”式手枪朝潘俊射击三枪,致潘俊当场死亡。吉忠春作案后未离开现场,直至处警的警察到来将其控制。

  认定

  如实供述罪行算自首

  今年4月13日,红河州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吉忠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吉忠春赔偿死者潘俊的家人10万元。宣判后,吉忠春、潘家人均不服,双双向云南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该省高院经审理认为:吉忠春无视国法,不能正确处理与被害人潘俊发生的纠纷,持枪将被害人杀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吉忠春作案后知道他人已报案,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到现场后无拒捕行为,可视为自动投案;吉忠春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刘士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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