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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福珍的选择与我们的恐惧

来源:《观察与思考》杂志
2009年12月18日14:59

  唐福珍的选择与我们的恐惧

  法律是用来保护人的,不会僵硬得不容改变,而应适时研究、审议,并做出修订,以更好地保护每一个人。

  湖北荆州 许 斌

  眼看着自己家里的房子就要被拆迁者夷为平地,唐福珍将汽油淋在了自己身上,并毅然自焚。相关的激动、悲切,相关的质疑、声讨,依然逐次展开、深化。

  激动、悲切,会慢慢平静下去,对于本件事的思考,终要回归于法治。

  始者,为强行拆迁是否为合法行为、是否合乎法定的程序,没有程序正义则一定不会有结果正义。于具体事件中,焦点集中于成都市金牛区城管局、乃至金牛区政府是否有暴力拆迁权。

  次者,慢慢会深化为是否有法可合、是否有程序可依。也就是说,是否存在有法律法规之间相互“打架”的问题。于具体事件中,焦点集中于《物权法》与《城市拆迁管理条例》之间是否不能兼容、下位法是否应该服从上位法;

  又次者,会深化为现有之一切法律条文,是否被更多人所认可。透过每一起公共事件,我们是否看到了特定条文的缺失、特定条文的不够公正,于是要求对法律体系、法律法规条文实行研究、审议、修订,使得更多人心中的文明道德、公平正义理念能够落实为法律条文、既定程序,能够被恪守。

  法治社会说“有法可依”,其实就是大家都能够参与立法,更多人心中的文明道德、公平正义理念能够落实为法律条文、既定程序,能够被恪守,能够落实于现实生活的方方面面。而“有法必依”的说法,却是值得商榷的,如果更多人依然以为特定条文公平合理,才“必依”;如果更多人不再认为特定条文公平合理,就不能“必依”,而必须对特定条文实施修订,即为公共事件推动了法治进步,形成了良性互动。通过实现对全体社会成员的更好保护,不断消弭社会成员的暴戾情绪,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其转化为现实的暴戾行为。

  法律是用来保护人的,不会僵硬得不容改变,而应适时研究、审议,并做出修订,以更好地保护每一个人,本于中外为共识。于此一点上,我们却看到了成都市金牛区政府在后续处理上的粗暴,即全面回避程序正义问题、全面回避法的完善问题,无论将唐福珍的自焚定义为暴力抗法,还是对于本身之行为是否合法的认定,都只是自说其话、坚持自己不容怀疑的一贯正确性,而未必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支持。遑论以此为契机,展开覆盖全社会的良性互动,对某些现行法律法规条文的修订展开讨论,践行法本身的公平正义属性。实际上,是封闭了良性互动之路,而开启了恶性互动之门。

  因此予人的恐惧,亦绝不仅仅意味着我们之中的任何一个人都可能是下一个唐福珍;而更加意味着,即便是规则瑕疵、规则本身的漏洞以及不合理,也根本是不会被改革、改进的,越是公民意识高涨,越是会现实矛盾频发,不能形成为良性互动,则必然形成为恶性互动。

  如唐福珍们,在以自己的生命为最后筹码之时,心底里盼望的依然是良性互动,所以她焚烧了自己。一旦她不再对良性互动抱有希望,则实施恶性互动的可能性会越来越高,会坚持“你不给我一个说法,我就给你一个说法”,会举着汽油瓶、抱着炸弹直接冲向拆迁者的家、冲向政府机关、甚至随机冲向密集的人群,她已经不在乎自己的生命了,她还会在乎别人的生命吗?她还需要在乎别人的生命吗?谁还有资格要求她在乎别人的生命?

  不能忘记,法律的终极目的是为了保护人,而不能成为僵硬的单纯惩罚人的利器。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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