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提高低保标准 23万农村低保对象衣食无忧
来源:
中国新闻网
2009年12月18日15:01
近年来,西藏自治区立足区情,着眼长远,落实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走出了具有西藏特色的农村低保工作之路。截至目前,全区农村低保对象23万人,占全区农村总人口的10%。
2002年以来,根据中央提出的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自治区从努力保障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出发,先后在林芝地区波密、林芝、工布江达、察隅、米林,昌都地区昌都、江达、左贡,日喀则地区江孜等8个县初步建立了农村低保制度,共有2319人纳入了低保范围,月人均保障标准为60元,差额补助每月30元。
为推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2007年,自治区党委、政府把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为民办的六件实事之一,在全区全面建立了具有西藏特色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7年2月14日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到2007年底,在全区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工作目标,之后及时出台了《西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暂行)》。
2007年7月中旬,自治区政府要求从7月1日起将家庭年人均年收入800元以下农村居民全部纳入农村低保,年底前在全区所有县(市、区)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从农牧区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到农村低保的全面过渡。到2007年底,全区共有23万人纳入农村低保,发放保障金3099.69万元,月人均补助56元。
2008年1月,自治区将农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标准在原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50元,同时还针对肉菜等副食品价格和成品油价格上涨因素,对低保对象实施临时性补助政策。截至2009年12月,财政累计落实兑现生活救助、低保资金35758.7万元,切实保障了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记者刘倩茹) (来源:西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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