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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陷入全球“版权门”事件 数字图书馆受挫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09年12月19日09:46
  国际在线报道(记者韩曙):曾经高调宣布搭建全球最大在线图书馆的互联网搜索巨头谷歌近年来频频遭到全球出版界的抗议,面临众多诉讼和警告。本月18日,法国巴黎大审法院判定谷歌未经许可扫描图书并将图书摘要发布上网的行为侵权,并判决谷歌向法国第三大出版集团马蒂尼埃集团支付30万欧元的损害赔偿。而在中国,中国作家协会也于今年11月向谷歌发出维权通告。

  谷歌和马蒂尼埃集团的官司要从三年前说起。2006年,法国马蒂尼埃集团发现,谷歌公司未经许可将其旗下三家出版社的数百部图书作品数字化,并发布到“谷歌图书搜索”平台供用户阅读复制。这些出版商表示,谷歌扫描图书并允许用户免费观看部分内容,然后通过发布广告获得收益,但却从未向内容创作者和原始出版商提出收益分成。于是,马蒂尼埃集团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谷歌支付1500万欧元的损害赔偿,并停止图书数字化的侵犯版权行为。

  那么本月18号法国巴黎大审法院的判决认为,从技术上讲,图书数字化是把图书完整地扫描成特定的信息化格式,等同于图书的复制,因此对于受版权保护的图书,应当事先征得图书作者或人的许可。法院据此认定,谷歌公司未经人许可,将图书复制并将图书摘要发布上网供用户阅读的做法,已构成侵权行为。因此,判决要求谷歌公司支付马蒂尼埃集团30万欧元的损害赔偿,并必须在一个月内停止侵权行为,否则每逾期一日罚款1万欧元。

  根据马蒂尼埃集团的律师判断,这项判决将使谷歌无法继续合法地使用被数字化的内容。谷歌将被迫重新考虑其图书数字化战略。

  但谷歌法国公司当天在得知法院判决后表示,将提出上诉。该公司法律事务负责人说,谷歌将很短的图书摘要发布上网并不侵害版权。相反,“谷歌图书搜索”平台鼓励和方便了网民阅读图书著作,这有助于这些图书的商业化。

  谷歌公司的律师也坚持认为,“谷歌图书搜索”平台并非一个图书馆,而是一个文献搜索工具。将图书摘要发布上网,属于引用权,运营商并不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费用,因此,不构成侵害版权。同时,谷哥公司的律师还指出,由于谷歌公司的数字化行为是在美国进行的,因此谷歌公司怀疑法国司法部门是否有权限就此案进行判决。

  2001年,谷歌的两位创始人布林和佩里提出,互联网的讯息只占人类讯息的一小部分,更多的知识是以纸质的形式传播的,应该将它们搬到网上去。这是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的最初构想。2004年,谷歌发布了他们雄心勃勃的数字图书馆计划。图书馆内的图书分为全书预览、有限预览、摘录视图,用户可以免费搜索到里面的书籍,如果感兴趣,还可以选择付费下载或者购买。从2004年开始,谷歌开始大量扫描图书,过去5年,收录了全球近千万种图书。

  谷歌传播文化的初衷固然无可厚非,但这一做法却引发了全球出版界的广泛争议,因为谷歌未经授权便将图书进行数字化的工作是对版权的严重侵犯。2005年,这一计划就遭到美国出版商协会及多个出版商和组织的阻击,谷歌因此也是官司不断。2008年10月,美国作家协会与美国出版商协会就谷歌未经授权即对图书进行数字化一事达成和解协议,同意在美国开放数百万种绝版书籍的访问权,并为作者和出版商提供发布和控制其著作访问权的新方法。但是谷歌提交的这份和解协议主要针对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四国。不过谷歌同时表示,希望能够与全球其他国家的人以及他们的代表机构直接合作,以达成类似的协议,使他们的著作能够在世界范围得到共享。但尽管谷歌就此问题做出了表态,目前美国和全球范围内关于谷歌和作者之间的版权诉讼仍然没有停息。

  正如韩曙刚才谈到的,谷歌和作者之间的版权之争仍然全球继续,今年也蔓延到了中国。今年10月,中国文学著作权协会发布谷歌“侵权”调查。11月,中国作家协会向谷歌发出维权通告。据悉,谷歌公司谈判代表已经给中国文著协发去电子邮件,称谷歌公司已按照作协要求,整理出扫描收录使用中国作家作品的清单,将于近日当面交给中国作协。看来,谷歌想从全球“版权门”中走出还需要时日,如何解决与各方的版权争议,将直接影响到谷歌雄心勃勃的“数字图书馆”战略。感谢何滨和韩曙为我们带来的精彩报道,我们也将继续关注谷歌“版权门”事件的发展。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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