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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利委员会出台《预案》调处省际水事纠纷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2月19日12:30
  新华网郑州12月19日电(记者李亚楠)针对近年来呈上升趋势的黄河流域省际水事纠纷,黄河水利委员会日前印发施行了《黄河流域省际水事纠纷预防调处预案(试行)》,明确了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职责,建立完善了省际水事纠纷快速响应机制、报告机制以及纠纷调处工作程序。

  《预案》提出黄委会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河道巡查工作机制,对管辖范围内的省际边界河道开展日常巡查、定期巡查和不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可能引发水事纠纷的各种水事行为;加大执法工作力度,创新执法模式,依法及时制止并查处省际边界河道内出现的水事违法案件,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预案》规定,引发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破坏或危害重要水工程、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纠纷,均为省际重大水事纠纷。

  《预案》要求,重大水事纠纷发生后,要迅速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得知情况后应迅速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并在核实情况后1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县(区)级人民政府和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情况后,在3小时内逐级分别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报并核实后,上报黄委会。一般水事纠纷或重大水事纠纷经应急处置,事态得到控制后,启动一般调查处理预案。黄委会在接到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提请调处的纠纷后,组织纠纷双方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协调工作,在沟通协调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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