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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再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09年12月22日19:16
  中广网北京12月22日消息(记者侯艳肖志涛)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18时37分报道,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今天(22日)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侵权责任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新草案对切关百姓权益的条款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更加注重民生。

  “侵权责任法(草案)”已经是第四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通过反复审议研究,并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后的草案更加注重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了各类侵权责任,对赔偿的办法和标准进行了细化。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柏林: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在医疗侵权中,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六十条规定了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这条规定过于绝对。

  常委会委员:草案规定的情形中有的是一方有过错,有的可能是混合过错,建议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亦应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草案还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对于因建筑物倒塌、脱落、坠落等造成的伤亡等侵权行为,草案规定: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责任编辑: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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