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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法院回应疑问 称“人间大痛”需待时间抚平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09年12月24日10:27

  昨天上午10点40分,张明宝案宣判刚一结束,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主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吴文康作为新闻发言人回答了记者提问,包括央视在内的数十家媒体参加了新闻发布会。发布会共进行了近半个小时。

  不足50平米的新闻发布厅里挤满了各地的记者,一些晚到的电视媒体甚至为抢机位打起口水仗。从中也可看出张明宝案件的受关注程度。虽然发布会采用举手提问的形式,还是不断有记者抢问或抢话筒。甚至发布会结束之后,还有一些没抢到提问机会心有不甘的记者们将吴副院长堵在门口,又抢问了几个问题。

  疑问1

  为什么不判死刑?

  答:危害后果不是量刑的唯一标准

  为什么不判张明宝死刑?这是昨天发布会上记者们最想问的问题。对此,吴文康院长这样回复:最高院在《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指出,对醉酒驾车犯罪案件具体决定被告人刑罚时,要综合考虑此类犯罪的性质、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行为的危害后果并不是决定被告人刑罚的唯一标准。被告人张明宝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对东山街道代其向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垫付的赔偿款均表示认可,有悔罪表现;其在醉酒致辨认和控制能力下降的情况下酿成惨祸,主观上并不希望和积极追求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与直接故意犯罪相比,张明宝犯罪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有所不同。综合以上,我院慎重研究决定判处其无期徒刑。

  疑问2

  后果比孙伟铭案严重,为何判决一样?

  答:孙伟铭也有恶劣情节

  在张明宝案之前,还有两起醉驾案轰动全国,分别是成都孙伟铭案和广州黎景全案。人们在谈论张明宝案时,总忍不住跟这两起案件比较。经过比较,不难发现,张明宝案的后果更为严重,那么为什么判决结果却是一样的呢?

  吴文康表示:案件千差万别,不可简单地类比。本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张明宝判处无期徒刑,并不是对广州和成都两起案件量刑幅度的简单沿用。虽然,张明宝案在三起案件中造成的后果最为严重,但另两起案件也有各自恶劣的情节,成都的孙伟铭长期无证驾驶,在醉酒驾车与其他车辆追尾后,为逃逸超限速行驶造成重大危害后果;广州的黎景全醉酒驾车肇事后,不顾伤者及周围劝阻群众的安危,继续驾车冲撞,致群众被撞身亡。根据最高院《意见》精神,行为的危害后果并不是决定被告人刑罚的唯一标准。南京中院是综合考虑张明宝案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等诸多因素后,做出的无期徒刑判决。

  疑问3

  王建强撞一个判死,张撞死五个才无期?

  答:公交司机王建强是直接故意犯罪

  吴文康说:交司机王建强跟张明宝所犯罪名一样,但量刑不同,这是因为,王建强是为发泄对所在单位及社会的不满,恶意驾驶公交车主动地撞击行人,他的犯罪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并且积极追求致人死亡的后果发生,这是一种典型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这种直接故意犯罪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均较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有本质的不同。因此,我国刑法对直接故意犯罪的刑罚处罚也明显较后两种犯罪要重。所以,虽然王建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客观上只造成了1人死亡的后果,但基于他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我院依法对王建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

  疑问4

  还有189万赔偿怎么办?

  答:法院关注,进一步清偿

  案发后,江宁区东山街道代张明宝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垫付了300余万元赔偿款,目前张明宝已将名下价值111万余元的三套房产过户给江宁区东山街道(扣除贷款),部分偿还了东山街道代他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垫付的赔偿款。剩余部分怎么办?会不会出现政府买单的尴尬局面?

  吴文康说:张明宝对东山街道垫付的300万元赔偿款全部认可。目前,张明宝及其亲属已归还东山街道垫付款110余万元,对于其余未及时归还的部分垫付款,张明宝及其家人均表示将积极配合政府,进一步清理张明宝的所有债权,以继续偿还东山街道代为垫付的赔偿款,力争早日将余款偿还到位。本院也将继续关注、督促江宁区法院在执行中采取得力措施,使该案能圆满执清。

  赔偿并不能完全解决受害人家属所有的问题。受害人家属受到的伤害非常大,法院也非常同情他们,这是人间大痛,并不是判决可以抚平的,需要靠时间来抚平。另外,社区也要关心他们,助他们重回正常生活。

  疑问5

  判决有没有被民意左右?

  答:判决体现了民意

  对于法院来说,怎样体现民意?

  吴文康回答:首先是要依法,因为法律是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张明宝的判决总的来说还是能体现民意的。这类酒驾案件在过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最高院之前出台的指导意见,实际上就是民意的反映。大家都注意到了,今年以来醉驾案件不断,先是广东,然后是成都孙伟铭案,后来又是南京张明宝案,酒驾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公愤,这种舆论态势催生了最高院的指导意见,而意见出台后,应该说对于酒驾的惩处标准更为严厉了。过去类似的情况大部分都是以交通肇事罪定罪,现在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了,后者是更严厉的罪名。南京中院正是在该意见指导下做出对张明宝的一审判决。因此,我们的判决还是体现了民意的。

  疑问6

  是否存在赔偿买命、道歉买命的因素

  答:量刑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赔偿是其中之一

  吴文康说:你有能力赔偿不赔偿,说明你没有悔罪的态度,你尽努力来赔偿,这是一种悔罪的表现。本案发生后,由于后果严重,涉及的被害人较多,江宁区政府从安抚被害人和被害人亲属、切实保护群众利益的角度出发,由东山街道先行代张明宝垫付了全部的赔偿款共计300余万元。政府出面先行垫付,有利于社会矛盾的解决。另外,张明宝在案发后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还是获得了一部分家属谅解的。

  最高院昨就严惩酒驾答复网友

  醉驾致重大伤亡

  最高处死刑

  关于网民建议严惩酒后驾车等“马路杀手”的问题。

  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指出,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关于网民建议对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逃逸行为按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处理的问题。

  答复: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如何处理,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有明确的规定。交通肇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是性质不同的犯罪。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尽管性质恶劣,但一般情况下不能改变交通肇事罪的性质。尽管对具有逃逸行为的交通肇事罪不能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罚,但是行为人仍然会受到严厉的刑罚制裁。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要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最高可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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