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船时下船游泳溺水身亡经营方因未充分提示被诉经调解支付补偿款
什刹海游客家属获5.8万
本报讯(记者李奎) 儿子小军(化名)在什刹海租船游玩时,因下船游泳不幸溺水身亡,其父母上官夫妇将游船经营方告上法院,索赔27万余元。
记者今天上午获悉,此案经西城法院调解,上官夫妇获得5.8万元经济补偿。
2009年8月28日,小军和女友一起在什刹海游船码头租船游玩,其间小军下船游泳,后出现险情,其女友在慌乱间因无法解开船上救生圈,于是大声呼救并打电话报警。
上官夫妇说,当时租船经营方只有一名工作人员到场,而且未能进行有效救护。10分钟后,警察和救生人员赶到,但小军已经溺水身亡。
上官夫妇认为,游船经营方兴海圣达公司未能妥善保障游客的安全,应对小军溺水事件承担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住宿及交通费用27万余元。
庭审时,兴海圣达公司辩称,该公司游船每年都顺利通过安全检查,符合安全标准,且对于相应的游船区域尽到了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小军是因为在划船时违反有关规定,跳入水中游泳导致溺水。
兴海圣达公司还表示,救生人员已进行了积极救助,但由于小军女友协助不力,从而延误救人时机,因此,该公司不应对小军的死亡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什刹海水域禁止游泳,兴海圣达公司在售票处也告知游客不得游泳,但并未充分提示游客相应风险。小军划船时下船游泳,由于自身原因导致溺水身亡。
经法庭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谅解,兴海圣达公司自愿补偿小军父母各项损失及费用5.8万元,小军的父母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