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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无偿献血达40次以上获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2月31日17:00
  据卫生部网站消息,《全国无偿献血奖励办法(2009年修订)》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该奖励办法在1999年颁布实施的《办法》基础上,增设了“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对于“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的获奖标准,该办法增加了“当地献血人群中固定无偿献血者比例达到50%以上”一项,同时取消了“应根据当地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量,设置布局合理、数量适当的固定采血点(屋)”的规定。

  奖励办法规定,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按照规定的奖项、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国家级表彰活动每两年举行一次。

  奖励办法规定,无偿献血表彰奖项分为“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促进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无偿献血先进部队奖”和“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

  无偿献血奉献奖,用以奖励多次自愿无偿献血者。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一)铜奖,自愿无偿献血达20次以上的献血者;(二)银奖,自愿无偿献血达30次以上的献血者;(三)金奖,自愿无偿献血达40次以上的献血者。

  无偿献血促进奖,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一)单位奖,捐款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设备、设施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单位;(二)个人奖,捐款人民币3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设备、设施价值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个人;(三)特别奖,长年为推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及部门。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用以奖励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的个人。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一)“一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120小时的志愿者;(二)“二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240小时的志愿者;(三)“三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360小时的志愿者;(四)“四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480小时的志愿者;(五)“五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600小时的志愿者;(六)“终身荣誉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时间超过十年且累计时间超过1500小时,或累计时间超过3000小时的志愿者。

  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用以奖励积极支持无偿献血事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地、州、盟)。其获奖标准为:(一)临床用血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二)当地献血人群中固定无偿献血者比例达到50%以上;(三)15-55周岁人口中,城市居民对无偿献血知晓率应达到85%以上,农村居民应达到75%以上;在校青少年应达到95%以上;(四)当地新闻媒体积极播放宣传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其中每日早7时至晚10时广播、电视等媒体确保播出2次以上;(五)辖区内70%以上的公共场所,如主要路段、街头、广场、公园、商业区和旅游景区等,免费设置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六)根据当地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量,设置布局合理、数量适当的固定献血屋(点)。

  无偿献血先进部队奖,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做出贡献的军队和武警部队。其获奖标准为:官兵无偿献血知晓率达到95%以上、自愿无偿献血100%的军队和武警部队军级(独立师)以上单位。

  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用以奖励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者。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一)奉献奖,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1次的捐献者;(二)特别奖,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2次以上的捐献者,或者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1次且自愿无偿献血20次以上的捐献者。

  奖励办法规定,申报个人、集体、省(市)和部队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经核实后,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已经进行奖励的,审批机关将撤销奖励,收回奖励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参与无偿献血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以下为奖励办法全文:

  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

  (2009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推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是指对无偿献血事业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个人、集体、省(市)和部队,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第三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按照规定的奖项、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国家级表彰活动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二章 表彰奖项及获奖标准

  第五条无偿献血表彰奖项分为“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促进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无偿献血先进部队奖”和“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

  第六条 无偿献血奉献奖,用以奖励多次自愿无偿献血者。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 铜奖,自愿无偿献血达20次以上的献血者;

  (二) 银奖,自愿无偿献血达30次以上的献血者;

  (三) 金奖,自愿无偿献血达40次以上的献血者。

  第七条 无偿献血促进奖,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单位奖,捐款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设备、设施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单位;

  (二)个人奖,捐款人民币3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设备、设施价值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个人;

  (三)特别奖,长年为推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及部门。

  第八条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用以奖励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的个人。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 “一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120小时的志愿者;

  (二) “二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240小时的志愿者;

  (三) “三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360小时的志愿者;

  (四) “四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480小时的志愿者;

  (五) “五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600小时的志愿者;

  (六) “终身荣誉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时间超过十年且累计时间超过1500小时,或累计时间超过3000小时的志愿者。

  第九条 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用以奖励积极支持无偿献血事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地、州、盟)。其获奖标准为:

  (一)临床用血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

  (二)当地献血人群中固定无偿献血者比例达到50%以上;

  (三)15-55周岁人口中,城市居民对无偿献血知晓率应达到85%以上,农村居民应达到75%以上;在校青少年应达到95%以上;

  (四)当地新闻媒体积极播放宣传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其中每日早7时至晚10时广播、电视等媒体确保播出2次以上;

  (五)辖区内70%以上的公共场所,如主要路段、街头、广场、公园、商业区和旅游景区等,免费设置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

  (六)根据当地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量,设置布局合理、数量适当的固定献血屋(点)。

  第十条 无偿献血先进部队奖,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做出贡献的军队和武警部队。其获奖标准为:

  官兵无偿献血知晓率达到95%以上、自愿无偿献血100%的军队和武警部队军级(独立师)以上单位。

  第十一条 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用以奖励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者。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奉献奖,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1次的捐献者;

  (二)特别奖,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2次以上的捐献者,或者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1次且自愿无偿献血20次以上的捐献者。 (来源:新华网综合)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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