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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今年起实施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制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1月07日14:42
  人民网西安1月7日电(记者杨彦)自今年1月1日起,陕西省将正式实施《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实施方案(试行)》,地处渭河干流流域内的西安、宝鸡、咸阳、渭南四市将根据考核断面出境水体中的化学需氧量月平均浓度,确定是否需要向省财政缴纳污染补偿资金。这是记者从今天召开的陕西省环保厅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李孝廉介绍,《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实施方案》适用于渭河干流流域内的西安、宝鸡、咸阳、渭南四市地表水生态环境污染补偿。考核因子暂定为化学需氧量,在适当情况下,会增加氨氮等因子。

  补偿实施方案对四市的考核断面位置及其2009年至2015年化学需氧量浓度控制指标予以了明确。省环保厅依据各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的月平均值,再经省环境监测部门手工监测数据进行合理校核后确定污染物浓度,按月对各市进行考核。当各市考核断面出境水体中的化学需氧量月平均浓度低于污染物浓度控制指标时,就不需要缴纳污染补偿资金。当考核断面出境水体中的化学需氧量月平均浓度高于污染物浓度控制指标时,就要由省财政厅向各设区市收取污染补偿资金。污染补偿资金的标准暂定为化学需氧量每超标1mg/L缴纳10万元,不足1mg/L的按照1mg/L计算。同时,为了保证公平,《实施方案》也规定当上游城市来水水质超过其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控制指标时,在核算下游城市出境水体污染物浓度时,要扣除上游来水水质的污染物超标部分。

  省财政厅将设立专项用于污染补偿资金收缴管理的资金账户。超过污染物浓度控制指标值的设区市,要依据省环保厅核算的污染补偿资金数额,每季度向省财政厅缴纳。省财政厅在每年年底前进行资金结算时对未按时缴纳的予以扣缴。污染补偿资金的60%用于各设区市的污染物治理补偿,省财政每年年底前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由各设区市专项用于渭河流域综合治理的减排工程、群众饮水安全工程和污染补偿项目。剩余40%用于奖励工作力度大、水质改善明显的设区市。补偿范围主要包括区域内污染企业关闭、生态修复、水污染防治、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行等方面。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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