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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房子谁做主?

来源:东北新闻网
2010年01月21日19:00

  我的房子谁做主?

  11月21日,央视《经济半小时》播出节目“一个女人的燃烧瓶和政府铲车的拆迁大战”,在上海闵行区居住的潘蓉一家以极端手段对付强拆行为。如今,住所已被夷为平地,男主人张锡其被冠以“妨碍公务罪”关押至今。

  这种事见得多了,人就会变得麻木,以至于恐怕只有燃烧瓶才能足够吸引人们的眼球。类似房地产这种大买卖,总是少不了野蛮的影子,这一点在拆迁上体现得淋漓尽致。先是诱惑“早搬有奖励”,接着是瓦解同盟、各个击破,再不济就开始“给点颜色”,开始断水断电,甚至连半夜砸玻璃和打骚扰电话也成了必使的老套招数。如果还不奏效,在一个月黑风高的夜晚,电话线将会被偷偷切断,成群的职业打手鱼贯而入,将拆迁户拖出门外修理一番,让他们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家在铲车下分崩瓦解。第二天,公安机关介入,开发商将自己与那些“好心的陌生打手”撇得一干二净,最终不了了之。就是这样,你会发现自己竟然保护不了一套自己的房子,而他们确实说到做到。

  那么现在闭上眼睛,想象一下住在公园旁好不好?如果你是一个穷人,是否有资格住在公园旁边呢?未必。也许就在你从公园晨练归来时,发现贴出了旧城改造的公告,而补偿却低得可怜——回迁,将搬到城外;补偿,则不够买房。

  房屋拆迁乱象,源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这一条款,与《物权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相互抵触。尽管法律的位阶高于条例,但事实上开发商对条例的强势解读在现实中普遍占了上风。

  何谓权利?就是可以说不。如果因为开发商看上了这片宝地,我就必须得搬走,这简直就成了为资本让路的义务,还谈何保护私产。旧城改造,难道是为开发商服务的吗?如果私产被法律保护,拆迁户与开发商就是平等的议价者,讲的是自愿买卖、公平交易,价钱谈不拢买卖就做不成。因此拆迁户尽可以与其讨价还价,甚至不计利益得失而选择拒绝谈判。当然,也有一种情况除外,就是所在地段将用于涉及公众利益的开发时,政府可以强制征用,例如公路铁路、水渠水库、机场港口和高压电网之类的公用事业。但必须指出的是,无论何种目的,都必须对被拆迁户进行合理补偿,也就是以房屋市价计算赔偿额度。

  如果能够事前举行听证,事中合理补偿,那么事后岂不是一个多赢的结果?也许到那时,人们巴不得成为拆迁户,因为发财大家都有份,何乐而不为呢? (中工网 太原晚报)

责任编辑:张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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