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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解读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情况 回应相关质疑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2月03日16:48
  中新社北京2月3日电 (记者孙自法)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3日就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新闻发言人尹新天进行解读时表示,为保证中国第三次修改后的《专利法》顺利实施,实施细则此次修改新增9条规定、删除5条规定,并对47条规定进行实质性修改,对完善中国专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中国专利权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考虑到研究开发的跨国合作日益增多,将专利法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界定为“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并对保密审查程序作出具体规定,既确保保密审查工作正常进行,也确保申请人能够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得知保密审查结论,从而能够及时向外国申请专利。

  尹新天称,具体体现在专利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如果认为有可能涉及保密,最迟要在4个月之内告诉申请人,最迟在6个月时间内要把是否需要予以保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这方面做了非常严格的时间限制,必须要尽快完成,如果超过时限没有作出通知,也没有做出最后决定,就允许申请人自己向外国申请专利,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有记者关于“如何判断或界定一项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涉及国家机密,为什么时间上需要4-6个月”的质疑,尹新天回应说,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有明确规定,并明确“只有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才有保密要求,所有外观设计都不涉及保密问题”。而审查的4-6个月是指最长的时间,就是最复杂情况下最长也不得超过4个月或6个月的时间告知结果,并非任何一个申请都需要这么长的时间。

  尹新天还对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在新增遗传资源信息披露制度、关于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关于强制许可制度、关于假冒专利行为的行政处罚等方面修改情况予以解读。他特别指出,为鼓励创新、促进专利事业发展,中国专利法及实施细则修改后,取消申请维持费、中止程序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等四项收费,并改进职务发明奖励报酬制度,将奖励报酬标准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单位,包括所有企业类型。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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