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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光焘: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与中国贡献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2月04日15:34
  在去年底结束的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上,根据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正确决策,温家宝总理出席领导人会议并与有关方面合作,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始终以积极的建设性态度,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利益,强调发展中国家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不遗余力地促进凝聚共识。显然,中国政府为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作出了重要贡献,推动了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历史进程。在参与此次缔约方大会之前,中国政府即宣布到2020年将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05年降低40%到45%,这是一个需要付出极大努力才能实现的目标,充分显示出中国政府对人类未来高度负责的态度。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表明了中国人民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原则立场和切实行动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8月27日发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决议》阐明了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认为这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人类生存和各国发展,必须以对中华民族和全人类长远发展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增强应对气候变化意识,根据自身能力做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决议》强调应对气候变化必须以可持续发展为前提,即“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以保障经济发展为核心”;“坚持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统筹国内与国际、当前与长远、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决议》强调,应对气候变化要“坚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及《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应对气候变化基本框架,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决议》进一步强调了应对气候变化应当采取的各项具体措施,强调要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法治建设,努力提高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参与意识和能力,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合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世界上首先做出应对气候变化《决议》的立法机关,表明了中国立法机关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的积极态度,表明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态度,也反映了中国人民要求发展的愿望。

  二、中国减排目标的提出是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的自觉行动

  减排温室气体是发达国家的国际法律义务。根据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报告的结论,导致气候变化人类影响因素的主要责任者,是200多年来从事工业化的发达国家。即“从工业化开始(大约1750年)到1999年,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增长了33%,甲烷浓度增长了一倍,氮氧化物大约增长了15%”。根据这一事实,国际社会经过多年艰苦的努力,形成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明确了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明确了承担减排温室气体主要责任的为附件一国家,即发达国家的责任,依法确立了减排温室气体的国际法律责任主体。绝大多数发达国家的政府,也批准了《公约》及其《议定书》,遵守《公约》及其《议定书》是各缔约方的国际法律义务。

  根据《公约》及其《议定书》,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减排温室气体的强制性国际法律义务。中国的区域发展不平衡是一个基本国情,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也是一个重大问题。中国人口众多,是人均GDP只有3000美元的低收入发展中国家。按照联合国标准,还有1.5亿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经济发展水平较低,资源相对不足,生态环境脆弱,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消除贫困和改善民生仍然是相当艰巨的首要任务。基于中国这样的基本国情,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是解决发展与环境问题的根本道路。在可持续发展框架内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符合中国的利益。与此不同的是,国际社会2007年根据《公约》及其《议定书》原则确立了“巴厘路线图”,该图中明确了对发达国家减排承诺的要求,即“发达国家应当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大幅度的、量化的"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实"的减排义务”。同时明确了对发展中国家国内适当的减缓行动的要求,即“发展中国家国内适当的减缓行动以发达国家提供"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实"的技术、资金和能力建设支持为条件”。这就是说,“三可”机制是针对发达国家减排承诺而言的,对于发展中国家实施“三可”机制是以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为前提的。

  三、中国始终以积极的态度和务实的行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中国围绕节能减排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中国是最早制定并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发展中国家,也是近年来节能减排力度最大的国家。自2005年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节能减排目标以来,中国的节能减排工作收到明显成效。2006—2008年,已依法关停小火电机组3421万千瓦,淘汰落后炼铁产能6059万吨、炼钢产能4347万吨、水泥产能1.4亿吨。全国户用沼气每年代替1600万吨标准煤。2008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10.08%,比上年下降4.59%。2005—2008年,可再生能源增长51%,年均增长14.7%。2008年可再生能源利用量达到2.5亿吨标准煤。农村有3050万户用上沼气,少排放二氧化碳4900多万吨。水电装机容量、核电在建规模、太阳能热水器集热面积和光伏发电容量均居世界第一位。中国是世界人工造林面积最大的国家,2003—2008年,森林面积净增2054万公顷,森林蓄积量净增11.23亿立方米。全世界只有中国设立了节能减排干部考核任用制度,只有中国的行政领导因为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被行政问责,甚至被免职。这一切都是任何发达国家不曾做到的。中国的行动是务实的行动,中国的减排也是最具成效的。

  四、全国人大环资委有责任积极落实《决议》要求

  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气候变化问题,早在1992年即批准了《公约》,2009年又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全国人大环资委坚决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主要是四个方面:

  (一)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法律制定和修改工作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大量有利于应对气候变化的环境资源法律,诸如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水土保持法等30余部,不久前又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明确要求,将完善应对气候变化和保护环境的相关法律作为立法工作的一项重点。全国人大环资委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开展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法律评估、论证和起草工作,参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法律的审议工作。

  (二)依法监督政府实现目标

  《决议》中已明确要求,把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加强有关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全国人大环资委按照“围绕中心,突出重点,一抓到底”的监督工作思路,今年将开展对清洁生产促进法的监督检查。同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每年以不同形式监督检查节能减排的工作情况,依法监督政府执行相关法律和制度,确保减排目标任务的实现,支持各项技术进步措施,改善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支持使用洁净煤技术,发展水电、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大力发展绿色经济,积极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

  (三)通过“中华环保世纪行”开展节能减排的宣传活动

  近年来全国人大环资委参与制定、修改实施的法律中,强化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即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是保证实施目标任务的重要措施之一。“中华环保世纪行”宣传活动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关于“增加人大监督工作的透明度”的要求,围绕环境资源立法与监督积极做好新闻宣传工作,每年集中开展两次宣传报道,与网民进行在线访谈、接受多家媒体采访,积极主动宣传人大立法和监督工作成效。

  (四)开展应对气候变化的外事工作

  自2005年起,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派,全国人大环资委牵头率全国人大代表团先后出席了在伦敦、巴西利亚、华盛顿、罗马、东京、哥本哈根等地召开的全球气候变化立法者国际论坛,从维护国家利益出发,宣传中国取得的进展和成就。在参与论坛过程中,广泛开展对各国议员的工作,积极宣传正确的主张,为政府间谈判创造了良好的氛围。2009年10月,在北京成功举办了环境资源立法与可持续发展国际论坛,形成了《以立法行动促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论坛共识》,为出席哥本哈根气候变化立法者论坛,促进20国议会100多名议员共同达成《哥本哈根全球国际立法者论坛成果文件》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开幕日公开会上,中国全国人大代表团代表20国议会,向主办国元首递交了《哥本哈根全球国际立法者论坛成果文件》。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团与参与的一些国家的议会代表团开展对话和议员间的交流,从多方面介绍我国立法和监督工作推动国家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情况,让世界更多地了解中国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真实情况,收到了宣传中国、了解中国的良好效果。

  总而言之,中国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的任何决策和行动都是在《公约》及其《议定书》的原则和框架下,依据中国的国情,根据人民群众的意愿来履行确立的目标任务。对于不符合国情,做不到的事情,我们是坚决反对的。无论是在此次缔约方大会上,还是多年来的实践,都有充分证据说明,中国人民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态度是积极的,立场是坚定的,行动是真诚的,贡献是巨大的。历史终将记住一个开放合作和勇于负责的中国,为保护地球气候和后代生存发展所作出的贡献。 (来源:《求是》)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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