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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试点”新医改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2月11日16:01
  记者从辽宁省政府获悉,辽宁日前已正式启动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先期在4个城市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率先“试点”。今年2月底以前,各试点单位将建立起体现公益性的基本医疗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据了解,辽宁省沈阳、大连、鞍山和盘锦4个城市被列为试点,合计有228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20个乡镇卫生院,分别占全省的53.8%、32.9%。4个城市政府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服务站、政府办的乡镇卫生院及其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为试点单位。从2月28日起,参与试点的城乡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将全部由辽宁省统一实行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最大限度地减少药品流通的中间环节,让老百姓吃上放心药、便宜药。

  辽宁在试点新医改过程中,除了全面推进“零差率”的基本药物制度外,还在城乡基层医疗机构统筹推进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和政府补偿机制等改革。这些基层医院将全面实行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按照人事部门核准的设岗方案,所有人员实行竞聘上岗、全员聘用、合同管理,对于未聘用人员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积极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任务制定内部分配管理办法,定期对职工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并根据有关规定实施绩效工资。逐步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的工作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实施药品“零差率”后,各级政府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经费缺口予以补偿,财政补偿额度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多渠道筹集资金。(记者杨成军)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刘士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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