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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饲料管理新规:进口饲料禁止在境内直销

来源: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2010年02月21日06:45
  综合新华社消息国务院法制办20日公布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国务院法制办在征求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经与农业部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完善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修订草案在现行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实行审定制度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审定时限要求,明确审定程序,同时规范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的专家组成。

  征求意见稿加强了对生产环节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了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对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将禁止进口饲料在境内直销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禁止境外企业、个人在中国境内直销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

  征求意见稿规定,境外企业、个人在中国销售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在中国销售的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包装,并附具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中文标签。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实施检验检疫,并对其包装和中文标签进行核查。

  征求意见稿规定,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出口方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将对新饲料设立监测期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将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设立监测期。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的需要,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设立监测期。监测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企业应当收集并报告监测期内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稳定性及其对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等信息;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状况组织跟踪监测,证实其存在安全问题的,应当撤销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并公告停用。

  生产企业需对产品留样观察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征求意见稿规定,禁止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

  征求意见稿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原料的名称、产地、数量、保质期、许可证明文件编号、检验合格证号、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得直接添加兽药和其他禁用药品;允许添加的兽药,必须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生产药物饲料添加剂,不得添加激素类药品。

  饲料生产企业有召回义务

  征求意见稿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规定了产品召回义务。

  征求意见稿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停止销售,告知使用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召回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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