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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火央视配楼发生工程款纠纷 法院判工程款照付

来源:北京晚报
2010年02月22日15:57

  起火央视配楼发生工程款纠纷

  属于合同履行风险 法院判决工程款照付

  本报讯(记者张蕾 通讯员伊莉) 央视大火后,由于新建的央视文化中心大楼被烧毁,工程发包方停止了付款,引发工程款纠纷。记者上午从朝阳法院获悉,法院审理后认为,去年2月火灾一事属于合同履行中的风险,经济损失应当由发包方承担。因此一审判决,拖欠工程款的中山盛兴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分包配楼防水板工程的上海精锐金属建筑系统有限公司工程余款120余万元。

  据了解,2007年1月18日,上海精锐金属建筑系统有限公司与中山盛兴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电视文化中心直立锁边铝镁锰合金防水板设计、供应及安装分包工程合同》,约定由精锐公司分包电视文化中心直立锁边金属防水板设计、供应及安装。

  2008年10月9日,精锐公司进行了工程结算,出具了结算书,确认工程造价为369万余元。庭审中,中山盛兴公司对此数额予以确认,认可结算结果,双方同时表示不需再行结算。2008年奥运会前夕,央视文化中心投入使用。之后,精锐公司共收到中山盛兴公司支付的工程款230万元。

  去年2月9日,因央视文化中心大楼遇火灾,大楼部分结构损坏,中山盛兴公司没有再支付剩余款项。精锐公司于去年9月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延期利息。中山盛兴公司则提出反诉,要求精锐公司承担迟延交付工程的违约责任。同时中山盛兴公司认为,央视大火导致总包方停止付款,现在不具备付款条件。

  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未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日前朝阳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定双方结算并认可的369万元为实际价款,扣除质保金和中山盛兴公司已付款,剩余款项为120余万元。

  法院认为,去年2月火灾一事,属于合同履行中的风险,风险负担随交付转移,中山盛兴公司受领工程后因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造成标的物毁损、灭失,经济损失应当由该公司承担,因此中山盛兴公司仍需按约定支付精锐公司工程款。考虑中山盛兴公司的实际困难,法院表示,付款期限可以酌情顺延。据此,法院判决,中山盛兴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精锐公司工程款120余万元,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J009

  

责任编辑:李孟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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