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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开幕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02月24日10:33
  中广网北京2月24日消息(记者张华杰侯艳)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今天(24日)在人民大会堂开幕,会期三天。本次常委会会议将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首次审议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继续审议国防动员法草案、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

  国防动员法草案

  进一步明确国防动员建设的指导原则

  今天(24号)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防动员法草案明确提出国防动员建设的指导原则:国家加强国防动员建设,建立健全与国防安全需要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相衔接的国防动员体系,增强国防动员能力。

  对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议定事项的组织实施作出规定

  今天(24号)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防动员法草案对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议定事项的组织实施作出规定,草案明确: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议定的事项,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增加规定科研单位参与重要国防产品的研发也应享受政策优惠

  今天(24号)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防动员法草案增加规定:科研单位参与重要国防产品的研发也应享受政策优惠。

  来源:中国广播网

  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

  第二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今天(2月24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十三次会议审议,这是该草案时隔8个月后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修改。

  进一步明确国家秘密的范围

  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对国家秘密进行界定时,增加了“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一旦泄露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有利于区分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

  严格限定定密权限

  为了防止定密过多过滥的问题,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级别,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草案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草案还规定,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原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单位产生的有关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明确保密期限与解密条件

  考虑到保密时限既要体现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又要注意及时解密,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草案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草案还规定,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规定涉密企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安全审查

  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规定,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安全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草案还规定,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来源:中国广播网

  规定监察人员由派出机关统一管理

  今天(24号)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完善了派出监察机构管理制度。

  草案规定,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派出的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人员由派出的监察机关统一管理。

  规定监察机关承担纠风职责

  今天(24号)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监察机关承担纠风工作的职责。

  草案规定,监察机关承担国务院确定的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等项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等职责。

  增加监察处分的执行、解除程序

  今天(24号)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监察处分的执行、解除程序。

  草案规定,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作出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执行。

  草案还规定,受到监察机关作出的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监察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处分执行部门或者单位。

  我们将第一时间派出记者调查事件、报道事实、揭开真相。)

  来源:中国广播网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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