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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明确公积金“二套房”标准 贷款记录即列范畴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3月03日08:35
  本月起,曾有商业或公积金贷款的,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将按照“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标准,首付款按40%比例缴纳。而此前北京市规定,还清贷款后,申请公积金贷款按“一套房”标准执行。昨日,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二套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审核操作和调整个人信用评估手续的通知》,明确了公积金贷款“二套房”标准。

  上月底,市公积金中心发布通知,调整“二套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为40%。据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发布的新规,依据二套房公积金首付款比例调整的相关通知,对贷款业务流程以及信用评估等相关环节进行了调整和界定。

  根据通知,申请人此前如果存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记录,不管其是否已经还清,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都将按照“二套房”标准,最低首付款比例须达到40%,即申请人的贷款额度不能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者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60%。同样,如果申请人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政策性贴息贷款)记录,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也按“二套房”贷款标准执行。而此前,北京市的规定是:无论申请人是否有商业贷款,或者其公积金贷款已经还清,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都按“一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除了贷款记录影响购房者的首付款比例外,申请人商业贷款的还款情况也将直接影响公积金贷款申请。根据通知,公积金中心将对申请人尚未还清的商业贷款还款情况进行审核。如果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时,商业贷款还款处于“逾期”状态,将不能通过公积金贷款审核。申请人必须按要求还贷,商业贷款还款状态恢复为“正常”后,公积金中心才能通过审核并办理后续手续。 (来源:北京商报)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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