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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别拿“因公殉职”送人情

2010年03月08日18:41
来源:荆楚网

  3月3日,云南禄丰县水利局局长李建荣走上了禄丰县政府的大楼顶楼,突然从6楼楼顶纵身一跃,结束了自己的生命。该县县委宣传部副部长王发增表示,县里的相关部门称将按照因公殉职补偿的最高标准,对李建荣家属进行补偿。(3月7日云南信息报)

  按照有关部门解释,李建荣“死出有因”在“2·25”地震后,县委、县政府要求立即上报灾情,由于工作压力增大,造成当事人思想抑郁。这种解释看似合理,但未必符合“行情”,且看当下官员自杀,有几个是单纯因为“心理健康问题”?而且,当事人将电脑里内容全部删除,是否又在刻意隐瞒什么?其弟弟的“并非因为工作压力太大选择自杀,如果政府不给个合理说法,我就把什么都告诉你们”,更让人感到事件的扑朔迷离。真相尚未明晰,当地便急于盖棺定论,给死者戴上一顶“因公殉职”的帽子,难道真有什么隐情,或者真想掩盖什么问题?

  按照常理,死了人,起码要查清他的真实死因,到底是自杀还是“被自杀”?这不但是对死者负责,也是对其家庭和组织负责。经过调查,如果死者涉嫌犯罪,畏罪自杀,当属自绝于人民。按照法律,对已经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虽然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人身刑无法执行,但财产刑还是可以执行的。同时有关部门应该围绕线索,看能否拔出萝卜带出泥。现在有关部门往往以死无对证、死者为大为借口,不再深查,即使查出了线索,也以慈悲为怀,不再深究,于是“死了一人,幸福全家”,或者“死了小虾,乐了大鱼”的事情就经常发生。

  如果经过调查,确是精神抑郁跳楼自杀,也与“因公殉职”根本沾不上边儿,也不应该得到什么补偿,让纳税人埋单。因为,“因公殉职”是指公职人员为履行公务而牺牲生命,“因公”之“公”,不是自杀场所之“公”。现实中,一些名不副实的“因公殉职”越来越多,似乎只要与“公”字沾点边儿统统都是“因公殉职”,陪酒致死、车祸致死、陪客人打高尔夫球猝死甚至被情敌捅死都被算作“因公殉职”,“因公殉职”被滥用,成为送给死者的最后一项“政治福利”和顺手人情,如此实在是亵渎和糟蹋了“因公殉职”。

(责任编辑:UN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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