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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起诉前夫及公婆讨要房产 称离婚后租地下室

来源:新京报
2010年03月09日02:42

  女子起诉前夫及公婆讨房产

  称离婚后租地下室,收入无保障;法院支持原告分割家庭财产,判其拥有一间房屋

  张太凌

  本报讯 (记者张太凌)由于房屋是丈夫婚前财产,李娜(化名)离婚后只得租住于地下室中。她认为现有家业中,理应有其份额,于是将前夫及前公婆诉至法院要求分房。昨日上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庭判决1间房屋作为家庭财产归李娜所有。

  李娜诉称,1994年她与丈夫结婚,后与公婆一同生活,期间她与丈夫将大部分收入均交与公婆支配。去年2年,李娜与丈夫因感情不和离婚。李娜认为,她跟前夫和公婆共处的15年中,自己一直辛勤操劳,在他们共同置办的现有家业中理应有其份额。离婚后,她的收入和住房均无保障,只能租住于地下室中,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得到房屋。

  李娜前夫在庭审时称,婚前,其父母拥有10间房,后扩建多间,均是由其父母出钱,父母持有房屋产权证,与他和李娜无关,自己和李娜婚后,经济上都是AA制。李娜的前公婆也表示是他们攒钱盖的房。

  法院认为,李娜要求分割家庭财产中属其所有的份额,符合法律规定,判决1间房屋归李娜所有,所在院落及门道由双方共同使用。

  对话

  家庭成员可获家庭财产

  此案主审法官牛冬华称,家庭成员对家庭经济收入有贡献的,分割家庭财产时,应当给予相应份额。

  新京报:家庭财产如何界定?

  牛冬华:在婚姻家庭中,除了夫妻共同财产之外,还有一种是家庭财产。现在还存在夫妻结婚后与一方父母共同生活的方式,家庭经济没有分开,夫妻的收入交给父母,家庭成员共同承担家庭的开销。

  在这种情况下,家庭的经济收入有每个家庭成员的贡献。当以家庭经济收入添置财产时,特别是建房这种价值较大的财产,不能仅以某人是否实际出资,作为判断其是否有房产份额的标准。

  新京报:分割家庭财产时,份额如何确定、分割?

  牛冬华:根据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时间、夫妻的收入水平、共同生活期间的支出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夫妻在财产中所占份额的多少,并从便于生活、居住的角度出发,做出判决,适合实物分割的,则实际分割,不适合的,可以折价补偿。

责任编辑:lianz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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