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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田中国召回承诺经济补偿 同损不同赔有望改变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2010年03月30日02:17

  汽车召回补偿在中国属首次

  车商“同损不同赔”有望改变


  据新华社电 丰田汽车3月29日下午在杭州承诺,对今年召回的RAV4汽车车主补偿经济损失。

  据了解,汽车召回补偿在中国尚属首次。一汽丰田29日提供的相关解决办法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有关规定,一汽丰田同意对RAV4消费者给予补偿。对已向浙江省各级消保委投诉的消费者,一汽丰田接受浙江省消保委的调处。

  人均汽车拥有量占据中国首位的浙江省,目前是中国唯一一个立法规定汽车召回需由厂商支付相关损失的省份。作为消费纠纷的主管部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消保委根据地方立法于两周前向丰田发出了敦促函。一汽丰田销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永江秀久3月29日率团赴杭,对浙江省工商局提出的制定时间表、上门召回、提供代步车、允许全额退还订金和补偿经济损失五项要求均表示接受。

  丰田汽车表示他们将本着尊重法律、尊重客户的原则,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诉求积极、认真地予以回应。

  据了解,丰田汽车此前之所以没有跟在美国市场一样对中国车主进行补偿,依据的是2004年由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这一规定没有对召回厂商提出补偿要求。但是2000年浙江省将汽车列入了“三包”目录,当年浙江省人大通过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经营者应当上门服务或者负责运送,否则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误工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据了解,这些要求其实参照了丰田汽车在美国市场实施召回的做法,但是丰田汽车一直以中国法律与美国不同为由在两个市场实施差别化待遇。浙江省工商局局长郑宇民将这种歧视政策形容为“同声不同步”、“同病不同治”、“同损不同赔”、“同命不同权”。

  律师

  浙江省以外消费者都会获得同等待遇


  又讯(记者刘俊)“这次官方维权是具突破性的。”一直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大成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高级合伙律师陈北元昨日对本报这样评价,这显示浙江省工商局没有采取消极立场,对日后各地处理同样的情况提供了参照。

  陈北元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障消费者有权获得赔偿和平等待遇,只要是同一个产品的消费者都不应该采取歧视性的区别。据此,既然丰田汽车已经作出了回复表态,那就不只是针对浙江的消费者,其他地区的消费者都会获得同样的对待。

  他表示,事件的意义对生产企业来说,不能再视中国为避风港,不能是缺陷产品倾销的场所,虽然预计赔偿限于间接损失或者赔偿数额不会很大,但是不能放弃或者没收了这个权利,因为这是原则问题;而对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来说,应该透过有关部门和媒体表达正当的诉求,要有永不放弃的精神。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赵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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