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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问责:民主政治的推进器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3月30日12:42
  自2003年“非典”以来,问责制实实在在地进入我国的政治生活中,“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已日益成为政府行政的共识。随着我国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问责应运而生。网络问责作为网络时代的新生事物,日益成为我国民主政治进程的重要推进器。

  网络问责:网络时代的必然产物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2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09年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3.84亿,较2008年增长28.9%,在总人口中的比重提升到28.9%,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总数突破1亿。网络正以难以想象的速度和力量影响着我国的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生活。网络与政治的互动已受到中央领导层的高度关注。2008年6月20日,胡锦涛总书记走进人民网“强国论坛”,与网民在线交流,并指出互联网是“做事情、做决策,了解民情、汇聚民智的一个重要渠道”,这是政治家与互联网联系的标志性事件。此后,“网络问政”逐渐发展到“网络问责”,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都拓宽了网络举报的渠道,为网络问责奠定了基础。中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兼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马馼称,国家预防腐败局每天安排专人进行信息汇总和归纳,对网友提供的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将及时处理。重庆等地方也将在2010年试行“网络问责”。

  “问责”最简单的表达就是责任追究,是指问责主体(归根到底是公民)针对问责客体(主要是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的,并要求问责客体承担否定性结果的一种行为。所谓网络问责,就是公民等问责主体借助网络这一新兴媒体对问责客体进行责问、质询。

  在国外,通过网络问责官员而致官员“下台”的案例已不鲜见。如2008年2月10日韩国“第一号国宝”崇礼门被焚,此后,韩国公众特别是网民对有关官员进行强烈的问责。面对公民的责问和声讨,韩国有关职能部门并没有“删贴”、关网站,而是让民意“赤膊上阵”,让舆论充分表达。最终使首尔市长在很短时间内向公众致歉,文化财厅厅长主动请辞。

  公民借助于网络参与政治、进行问责,已成为当前我国民主化进程中的一道亮丽风景。典型的网络问责案例包括南京江宁区房管局周久耕“天价烟”事件、云南“躲猫猫”事件、郑州市规划局逯军“替党说话还是替百姓说话”事件等。网络问责是网络时代的必然产物,将会更深入、持久地影响我国的政治生活,并将日益成为我国问责方式的一种常态。

  网络问责:推进民主的功能

  网络问责不同于传统的问责方式,具有如下明显的特征。

  开放性和平等性。相比传统的报纸、电视等媒体,网络不受时间、地域和版面的限制,任何一个网民都可以通过在网络上“发贴”、“回帖”等方式自由表达自己的政治愿望、问责官员,因而具有开放性。网络还打破了传统媒体往往被社会精英掌握话语权的现象,为普通公民开拓了话语权领域,包括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在内的不同群体有了比较平等发言的平台。

  草根性和异体性。网络问责的主体是普通网民,具有草根性。问责的主体有两种:一种是同体问责,是指组织系统内部对其成员的问责;另一种是异体问责,是指组织系统外部对其成员的问责。显然,以网民为主体对各级官员的网络问责是一种典型的异体问责,具有同体问责无法比拟的优势。

  快捷性和互动性。网络问责不需要像传统问责方式那样有大量的层级组织,而是可以“越级”、“零距离”地直接向问责客体进行问责,具有快捷性。同时,问责客体也可以针对网络问责进行反驳、解释。这一过程就是问责主体与问责客体的互动过程。

  分散性与集聚性。一方面网民是高度分散的,在问责过程中他们没有严密的组织,也没有共同的地域集聚;另一方面,由于网络的交互性,使得千万个网民针对某一问责事件的信息集中、意见汇聚,从而产生一种“合力”,形成民意。

  特别要指出的是,网络问责是典型的“以下问上”,是一种更符合民主政治要求的问责方式。我国的问责制必须改变目前行政色彩浓厚的“以上问下”的问责方式,建立“以下问上”的具有明显民主特性的问责方式。虽然我国现行的“以上问下”的问责方式有时会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它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具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在2009年“天价烟局长”、南京江宁区房管局原局长周久耕“落马”的事件中,公民通过网络对官员进行问责起到了关键性作用。这一事件的意义在于,问责是由网民发动的“下问上责”,一改我国长期以来“上问下责”的传统。

  网络正在成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途径,而网络问责具有拓展问责渠道、广泛表达民意的重要作用,具有推进中国民主化进程、建设责任政府的巨大功能。草根性和异体性。网络问责的主体是普通网民,具有草根性。问责的主体有两种:一种是同体问责,是指组织系统内部对其成员的问责;另一种是异体问责,是指组织系统外部对其成员的问责。显然,以网民为主体对各级官员的网络问责是一种典型的异体问责,具有同体问责无法比拟的优势。

  快捷性和互动性。网络问责不需要像传统问责方式那样有大量的层级组织,而是可以“越级”、“零距离”地直接向问责客体进行问责,具有快捷性。同时,问责客体也可以针对网络问责进行反驳、解释。这一过程就是问责主体与问责客体的互动过程。

  分散性与集聚性。一方面网民是高度分散的,在问责过程中他们没有严密的组织,也没有共同的地域集聚;另一方面,由于网络的交互性,使得千万个网民针对某一问责事件的信息集中、意见汇聚,从而产生一种“合力”,形成民意。

  特别要指出的是,网络问责是典型的“以下问上”,是一种更符合民主政治要求的问责方式。我国的问责制必须改变目前行政色彩浓厚的“以上问下”的问责方式,建立“以下问上”的具有明显民主特性的问责方式。虽然我国现行的“以上问下”的问责方式有时会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它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具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在2009年“天价烟局长”、南京江宁区房管局原局长周久耕“落马”的事件中,公民通过网络对官员进行问责起到了关键性作用。这一事件的意义在于,问责是由网民发动的“下问上责”,一改我国长期以来“上问下责”的传统。

  网络正在成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途径,而网络问责具有拓展问责渠道、广泛表达民意的重要作用,具有推进中国民主化进程、建设责任政府的巨大功能。

  网络问责:需要引导和规范

  网络问责需要培育相应的网络问责文化。网络问责文化是网络问责的灵魂,党的十七大明确要求“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营造良好网络环境”。网络问责的健康发展,需要培养网络问责文化,当前特别是要培养网络问责主体即网民的公民意识、责任意识、秩序意识,减少网民的起哄、盲目跟风心理,以及与此相反的漠视、冷眼旁观心理。

  公民意识的实质是强调一个人在社会、国家中所处的地位及个人对自己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的自我认识,其作用在于促进网民积极参与和监督公权力的运行,从而产生积极的问责行为,而不是事不关已、高高挂起。责任意识的作用在于,一方面促使网民以监督公权力运行为自己的天职,促进网民主动地进行问责;另一方面又促使网民以公共利益为准则,负责任地进行问责,而不是在网络上毫无根据地乱发帖子。秩序意识的作用在于促使网民按规则进行问责,而不是纯粹以自己的意志随意行事,更不是借问责之名行诽谤之实。培育网络问责文化离不开教育,因为无论是公民意识还是责任意识、秩序意识,都不是公民自发产生的,而是需要教育来培养。通过教育,使受教育者正确地认识自己、认识网络,积极且负责地在网络上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生活,以发展国家和社会为己任来进行网络问责。

  网络问责需要适当的引导。网络问责主要借助于网民在网络上的留言,所以要防止网络“留言”畸变为网络“流言”,防止网民因无法准确判断事实真相从而被网络“流言”误导和裹胁。否则,可能由网络上大规模的问责舆论演变成为现实中的群体性事件,从而对社会安定和民主政治造成损害。因此,要鼓励和引导网民进行理性问责,以事实为依据的问责。当然,“引导”不是“控制”,如果网络话语权被管理者或某些利益集团、某些人所控制、操纵、垄断,则网络问责就失去了其本质意义。

  网络问责需要加大问责信息真实性的审查。网络既是民众参政议政、问责官员的物质技术手段,也同样可成为一些政客和利益集团影响和控制政治的便利工具。国外的事实表明,政客们可以借助于互联网打击自己的政敌,可以自由利用网络空间美化和宣传自己,甚至可以欺骗和愚弄民众,达到自己的政治目的;利益集团可以通过发表一些虚假或偏向于自己利益的信息来影响公众,以谋求本集团的利益。所以,网络传播的特点,使网络信息中充斥着大量无从证实的传闻、流言、诽谤、误解和假情报。在问责信息方面同样会存在这种现象。为此,司法、纪检和监察等机构应加大信息审查的力度,对于问责信息必须保持谨慎的态度,进行仔细的分辨和理性的思考,尽量减少虚假问责信息的影响。

  (周亚越宁波大学公共管理系教授)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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