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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清明节前夕发布第一号旅游服务警示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3月31日18:18
  中新网3月31日电 国家旅游局今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刊登“2010全国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年旅游服务警示第1号”。在该文件中,国家旅游局质量监督管理所在清明节假日即将到来之际,特向广大游客发布了四方面警示。

  该文件中还以案例的形式提示游客警惕形式多样的购物陷阱。

  案例包括:张大爷和老伴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夕阳红”旅行团,团队在珠海游玩时,导游带领游客进入一家珠宝店,店内导购声称老板喜得贵子,今天商店不营业,买东西不叫买,叫给老板送红包,并送给大家一些小礼品,同时还请大家给老板的孩子写祝福语。张大爷的老伴写了几句。不久,老板出来声称张大爷老伴写的好,将老俩口引入里屋,老板介绍自己是华侨巨商之子,由于多年无子来中国后一直行善,今年老天保佑让他生了个儿子,今天遇到张大爷夫妇这样善良的人,心里很高兴,表示一定要和他们交个朋友。随后老板拿出一对劳力士手表要送给他们,并介绍每块表价值28万。老俩口见礼物贵重推辞不要,老板说那就象征性地收8000元钱吧。老俩口满心欢喜,用信用卡支付了8000元人民币,没有要任何发票或收据。后经鉴定,该表为假劳力士表,价值不足百元。

  在清明节假日即将到来之际,国家旅游局质量监督管理所特向广大游客做出如下警示:

  第一,旅游者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应要求在合同中载明由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第二,行程中,旅游者有权拒绝参加旅行社及导游在合同之外安排的购物活动,参加合同中约定的购物活动时应慎重鉴别质量和价格,防止被欺诈。

  第三,旅游者应警惕不法分子利用所谓“攀老乡”、“喜得子”、“过满月”等伎俩向旅游者兜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购物陷阱。

  第四,旅游者在购物时,应要求商家开具发票并保存好购物小票,发票上要加盖商家发票专用章或财务章,并标明购买商品名称、数量、单价,旅游者收到发票后要仔细核实清楚。如商家拒绝开具发票或拖延开具发票,旅游者须谨慎。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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