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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内统一管理会导致执法权限过大

来源: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2010年04月01日06:48
  聚焦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草案)》时认为

  本报讯(记者陈婷)3月31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草案)》。针对草案提出的在风景名胜区内实行统一管理、集中行使有关行政职能问题,一些委员认为,这样的机构设置会导致执法权限过大。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提出,由所在地政府授权的行政管理机构统一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同时,条例赋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享有对风景名胜区进行管理及对区域内有关活动的许可权或处罚权。

  陈华江委员、余斌委员认为,分散在各个政府职能部门的执法权不应赋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对景区内出现的违法行为,应仍由职能部门进行处罚。文敬委员建议在处罚的设置上明确主体,对主体职权不清的,可暂缓设置,仍由法律授权机关行使,增强法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

  在景区内引入项目特许经营管理制度受到了委员们的普遍认同。不过,一些委员仍然提出,在将特许经营管理权授予景区行政管理机构的同时,在法规中应有明确的方式对其权力加以制约,防止滥用。列席会议的阿坝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正富建议,条例应明确风景名胜区内特许经营的地点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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