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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期几起暴力冲突的反思

来源:《观察与思考》杂志
2010年04月01日11:18

  社会转型期几起暴力冲突的反思

  ■徐若晨

  纷杂的2009年已经过去,这一年,中国在席卷全球的经济危机中傲然独立,以非凡的魄力和意志完成了GDP保八的既定目标,应对国际局势变化和挑战越来越自如和自信。顽强地与命运抗争,守望着自己的幸福。

  但与此同时,民众与政府的冲突事件日益频繁的见诸报端,无论是孙中界断指讨清白,张海超开胸验肺,还是唐福珍自焚对抗拆迁,他们被迫用肉体维权,在被逼入绝路的生活激流中沉浮,艰难地守望自己的幸福,这种浸透血泪的无奈不能不让人深省。“我以我血荐轩辕”,若鲁迅如今尚在,不知又会写出怎样的杂文?

  诚然,处在从传统社会向公民社会转型期的中国,由于旧社会的解构和新社会的重构碰撞,各种冲突在所难免,然而若不深层次地了解其中的原因,所谓“和谐”只会是一纸空文。

  以身守望的弱势民众

  “找一张好看的相片做我的遗像”。

  这是成都维权者唐福珍留给世界的最后一句话。这个爱美的成都女人,站在自家的房顶,身上翻滚的火焰似乎想要照亮些什么。与之对应的是她身下“一应俱全”却无动于衷的公安、消防、医疗、城管的“联合部队”……即使楼顶的女人已经烧得没有一点肉色,可也丝毫改变不了建筑被铲平的结局。很难想象,在以悠闲著称的大城市成都,政府与民众会如此激烈地对抗。同样,更难想象在以文明著称的国际大都市上海,会发生自制燃烧瓶大战推土机的行动……在这冲突的激流中,处于弱势的民众一次次的用血色自戕,悲情地守望着自己的权益。在这背后,映射的是弱势维权的群体和政府本不应有的对抗。自古以来,政府都被称作一方百姓的“父母官”,即使现在不再如此称呼而改为公仆,但本质上都体现出了政府与百姓相互依托的亲密关系,可为什么如今两者却常常剑拔弩张,逼得百姓以暴抗暴呢?

  有些人认为社会暴力冲突频发,原因在于法制的不完善,或者说公民的法制意识不强,还没有学会使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然而笔者认为恰恰相反。中国的问题不在于法律本身完善与否,而在于法律的公信力不足。美国哈佛大学著名政治学家裴宜理教授提出,中国民众的抗争活动与西方社会运动最根本的一点区别就是规则意识大于权力意识。也就是说,在中国,民众的抗争活动大多在现行规则框架内进行,依靠的武器是现行的法律和政策。这就是为什么在很多年里很多人一直在作“依法抗争”。可是,使用法律和相信法律完全是两回事,实际情况是人们越来越不相信法律,法律的公正性屡遭质疑。一方面,政府未摆好自己的位置,做不到依法行政,总是介入到资本与民众的利益冲突当中,站到民众的对立面。事实上这种权与钱的“结合”是最可怕的,无论是权的货币化(以权谋利)还是钱的权力化(花钱买官)最后都只是把民众的空间压缩到最小化。由于经济危机,中央为了集中财力用于投资大幅汇拢地方财税,同时又下发给地方保GDP增长的工作目标,别无他法的地方政府只能选择重新扶植带动力极强的房地产业,征用大量土地用于建设。于是尽管民众高举《物权法》,《宪法》,私人财产不可侵犯,但面对权钱结合的联盟,区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一个行政法规,就能让拆迁事业势不可挡。这样,民意冲击法律,官意胁迫法律,法律夹在中间无可奈何,只能任由民意和官意如此对立,甚至面对政府时常凌驾自己,越界行政也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另一方面,执法者本身受利益驱使,有时甚至无法成为打击非法的主导者。所谓“非法打击非法营运”的上海“钓鱼事件”就是个中典型。利益是会自我膨胀的,开始时小如草芥,渐至不可限制。到最后,执法者看似仍在主导局面,实则已被部门利益,上级利益等个中利益所挟持,只能“举无辜而残之”,逼的孙中界愤然断指,以示清白。

  法律的信任危机和暴力是一个恶性循环,对法律的不信任让弱势民众面对庞大的公权力走投无路,社会正义消失无踪的情况下,以暴抗暴似乎是惟一的选择。精神分析大师弗洛姆认为,人有自由生长,发挥其生命潜能的内在需要,如果这种需要遭到扼杀,它就会转化为破坏性。民众的这种暴力隐含着无奈的复仇。而对暴力的诉诸又更加深了对法律的不信任。当人们不相信法律能带给他们公正或正义时,诉诸暴力似乎就变得合理了。

  公民权利是最大的公共利益

  在2009年的拆迁大业中我们已经看多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宪法》、《物权法》的冲突。事实上,《宪法》里明确指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就是把征收公民私有财产的法律形式限定在“法律”这一范畴内。而《拆迁条例》实际只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条例,在与上位法的冲突中理应失效,可在强拆中,其合法性却一直被政府部门所提及,原因何在?

  让我们看看《拆迁条例》的核心:当政府为了公共利益时,可以将强拆提请法院批准。也就是说,只要是为了“公共利益”,拆迁行为就能越过上位法的约束直接执行了。因此,一些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官员就很乐于以“对抗公共利益”为由给“钉子户”扣帽子,对他们施加压力的同时也给强拆找好借口。最新报道的黑龙江东宁县县长任侃公然告诫“钉子户”,“不要与东宁人民为敌”,就是对这一观念最生动的注脚。

  几乎所有强拆事件都在透露一个信息,就是对公共利益这一概念的误读已经在一些官员脑中牢不可破。他们把公共利益与公民权利特别是财产权对立起来,认为公共利益理所当然地大于公民权利,或者说,把公民权利与个人利益混淆了起来。确实,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冲突时以集体利益为优先,这是理所应当的。但是公民权利绝不仅仅是个人利益,《宪法》《立法法》等国家基本法都对这些权利慎重保护。可见,公民权利已经是关乎社会秩序的重大问题。

  一个国家的公共利益,是由每个公民的公民权利组成的,它包括人身自由,财产自由等等。如果连公民权利也不能被保护,私有财产被随意侵犯,那么人人自危,秩序崩坏的危局将不再遥远。著名法学家川岛武宜就曾指出,法治的核心不是保障整体利益,而是人权,并对公民权利和个人利益作了明确区分:现代法意识中最根本的因素是主体性意识,包括对本人权利的主张(自由)和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平等)这两个互相关联的方面。由于每个人的权利的确定都是以其他人的权利的共存为前提,因此,“为权利而斗争”与排他的利己主义截然不同,不仅不会破坏安定团结,反而会升华为“为法制而斗争”,只有具备内在,自发的法律意识,人们才会绝对地,无条件地遵守法律。

  退一步说,即使政府的强拆是完全的合法行为,当执法队员面对以肉体对抗的维权者,如何能够无动于衷?“构成近代守法精神本质的主体性的内容在于:第一,对自己权利的主张;第二,与此不可分割的,对他人权利的承认和尊重。”守法精神的形成关键在人要有守法的愿望和动机,而这种愿望和动机又缘于人们对法的信仰。漠视人权,仅仅要求人们尽义务而没有对最基本的人权进行保护,又怎样能让人信赖法律,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又从何谈起?

  当然,需要承认,在理论层面,国家已经在法治事业上持续地做出了努力。众所周知,由于将人权归于资本主义属物,过去在政治上和法律上我们都不使用“人权”的概念,这直接造成了我国很长一段时间人权意识的淡漠。因此从80年代开始国家重提人权概念,并自1991年起每年发布人权状况白皮书,在政治上首先确立人权的概念。2003年孙志刚事件掀起轩然大波后,国家在次年即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从法律上也肯定了“人权”。随后,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确立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2006年3月,“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被写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直到2009年4月1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作为一种国家承诺,指出了未来两年人权保障的线路图。“人权”入宪,进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到最后成为“行动计划”,这一步步,体现的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事业的决心,体现的是人权观的改变。最近的一个例子就是新拆迁条例的制定。在与旧拆迁条例的对比中我们可以看到,野蛮拆迁在原则上被禁止,包括断水断电断气等胁迫行为,并且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也更加狭义化,避免被滥用误用,对拆迁户的补偿也倾向于以市场价为标准;法制办在制定条例过程中也邀请了被拆迁人表达意见,并承诺会尽快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这种种变化,体现的是政府在人权问题上越来越多的善意和努力。

  天赋人权,人人平等,这是法律被赋予的使命,也是法律的核心。笔者认为,要切实地把国家在理论层面所作的努力贯彻到实践中,就必须改变某些官员脑中已然固化的“法治”意识,它们认为法律只是统治国家的工具,是为专政而服务的。这种“法治”,并不是真正的法治,只是所谓“以法治国”。法律丧失了至上的权力,就成了被政治随意打扮的小姑娘,法律的公信力得不到保障,又如何能保障公民权利,公民又如何能将法律作为自己的保护神呢?要建设一个法治国家,必须要给予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东西都不能凌驾于它,只有这样,法律才能成为公民值得信赖的维权武器,公民的守法意识才能培养起来,而一旦广大民众参与进来,法治社会的实现也就指日可待了。

  面对日益频繁的社会暴力冲突,我们不能不考虑今后可能发生的严重后果。的确,政府在一系列的公益性事业改革上体现出了让渡资源与民的善意,对积重难返的领域重拳出击也体现出了中央谋求第三轮改革的态度,然而,面对暴力,有关部门的举措主要还是暴力。所以,一些暴力被压下去,另一些暴力又出现。要真正遏制住暴力,平稳度过转型期,就要建立起对公民社会,宪政民主的高度共识,从法制和社会正义入手进行有成效的政治和社会改革。 ■

责任编辑: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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