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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女”案一审 判处杨勇猛有期徒刑3年(图)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4月11日09:22
资料图

  新华网石家庄4月11日电(记者朱峰)去年被新闻媒体及互联网炒得沸沸扬扬的“艾滋女”案近日有了新进展。利用互联网等侮辱、诽谤他人的被告人杨勇猛被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

  据警方透露,2008年3月,杨勇猛与闫某在北京认识后恋爱同居。在同居期间,杨勇猛用数码相机给闫某拍摄了裸照和两人的性爱视频,并加以保存。2009年6月,闫某提出分手并要求杨勇猛将裸照及视频删除,闫某的家人亦反对两人继续来往。杨勇猛怀恨在心,遂产生利用裸照和性爱视频对闫某及家人进行报复的想法。

  2009年8月,杨勇猛将他拍摄的闫某裸照和两人性爱视频,用电脑、打印机制成宣传单,两次来到闫某原籍河北省容城县,以闫某的居住地为中心向周围散发,给闫某及其家人造成很大负面影响。之后,被告人杨勇猛在互联网上申请QQ号码,开通博客,登陆贴吧,以闫某的名义将其裸照、性爱视频截图和录像传至互联网上,并编造闫某被其继父强奸、在北京卖淫、患有艾滋病等内容在互联网上散布,还公布了自己掌握的282个手机号码,捏造其号码持有人为闫某的嫖客等信息。杨勇猛还用两个手机号码以闫某名义多次向闫某的亲友等人发送闫某的裸照及侮辱性语言文字等。

  2009年10月18日,闫某报案至容城县公安局,并先后经容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保定市疾控中心艾滋病防治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结论均为闫某血液HIV抗体阴性。

  容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勇猛利用散发、传播他人裸照、性爱视频照片等方式公然泄漏他人隐私,故意捏造被害人被强奸、卖淫和患有艾滋病等虚假事实,在互联网上迅速传播,引发了网民的广泛关注,各类新闻媒体争相报道,各大门户网站纷纷转载,严重损毁了闫某的人格和名誉,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诽谤罪。该院一审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杨勇猛有期徒刑2年,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杨勇猛有期徒刑2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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