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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不得以物业空置等理由拒付物业费

来源:沈阳日报
2010年04月22日08:34
  本报讯 (记者郭宏颖)4月21日,市政府第十八届36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并将以市政府议案形式,提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对“开发遗留问题、小区停车收费、物业公司服务标准”等一系列问题提出明确要求。

  实行二级政府、三级管理制

  《条例(草案)》最突出的特点,就是明确了沈阳市物业管理今后将实行二级政府、三级管理制,强化了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组织指导监督职责,提出“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内业主大会设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职,协助政府相关部门调解物业管理纠纷”。“社区协助街道开展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解释,这样规定,一方面是由于沈阳市目前在物业管理上已经这样做,另一方面是考虑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社区熟悉民情、了解民意,有便于管理的资源优势。目前,天津和成都等市均有类似成功经验。

  未验收房屋不得交付使用

  以往,由于一些开发企业将遗留问题留给物业公司,造成这些新建住宅物业管理不利、纠纷不断。《条例(草案)》对此明确规定,新建住宅的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其生活用水、用电、供热、燃气、雨水、污水排放、电话通信、数字电视、宽带、道路、绿化、消防设施、物业管理用房、停车位及预留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等附属设施要设备,同时达到使用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便用。这一规定,将制约开发建设单位将未达到交付标准的房屋出售或交付使用。

  物业服务不达标将被吊销资质

  为防止物业服务企业降低服务质量,《条例(草案)》还对物业服务公司的服务标准做出明确规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减少专业人员数量,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擅自利用物业共同部位、共同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等14种违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如发生上述行为,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能受到被依法吊销资质证书的严厉处罚。

  业主不得以不需物业为由拒交物业费

  据了解,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阶段,市民来信来电、网上意见反馈有80%集中在“以物业服务质量为由拒交物业费”问题上。为此,市政府法制办充分吸取这些意见建议,将相应内容修改为“业主不得以物业空置、存在开发遗留问题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等理由拒付物业费”,从而使规定更加明晰。

  小区停车收费由业主大会决定

  车辆随意在小区共有道路和场地停放,要不要收占用费?收多少合适?收费用来干什么?今后,这都要由业主大会决定,由物业服务公司代收,单独计账,独立核算,定期公布账目,并接受业主监督。扣除管理成本后的场地占用费,归全体业主所有。

  如果物业管理区域内无法提供足够车位,由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向市城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在物业管理区域周边三、四级道路或者空地设立临时停车场。

  将建立物业管理行业信用体系

  沈阳市今后还将在物业服务行业实行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由市房产部门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动态考核,统一管理。通过推进物业管理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企业、项目经理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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