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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再审 嫌犯超期刑拘撤案或获国家赔偿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2010年04月27日04:56

  嫌疑人遭超期刑拘又撤案有望获国家赔偿

  四审国家赔偿法修改决定草案

  孙书博

  昨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草案(下称“草案”)提请第四次审议。

  此次审议过程中,刑事赔偿的范围再次成为讨论的重点问题之一。根据此前审议草案涉及刑事赔偿范围的第十五条第1款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根据本次审议的草案第十七条第1款,“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业内专家介绍,该条款对于刑事拘留涉及到的赔偿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首先,公安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采取刑事拘留的条件、程序,采取非法拘留,对于这种情况受害人当然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其次,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超过法定期限,超期拘留、超期羁押,最后被拘留的公民被释放,并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被释放的,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此外,本次审议的草案第十七条第2款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不过,与此相对应,在刑事赔偿免责条款中,对这一条款也进行了补充修订,即对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是犯罪已经过了追溯时效期限等”,以及第一百四十二条第2款规定的“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人士表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采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刑事案件中,嫌疑人有违法情形,但是违法情节比较轻微,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已经构成犯罪,但是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的,可以不追究法律责任。但是,犯罪嫌疑人在这一过程中仍然存在过错和犯罪行为。因此,不适用于国家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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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廖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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