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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法草案添新规 羁押人死亡看守所负举证责任

来源:法制晚报
2010年04月29日14:00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日程安排,今天将对国家赔偿法修改草案进行表决,该草案通过的可能性较大。

  根据专家的意见,国家赔偿法拟增加一条,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昨天的委员长会议决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国家赔偿法的修改草案作进一步审议修改后,交付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闭幕会表决。

  草案新规

  被羁押人死亡由赔偿义务机关举证

  记者获悉,国家赔偿法拟增加一条作为第26条: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供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现行国家赔偿法第30条拟改为第35条,修改为:有本法第3条或者第17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专家解读

  举证责任倒置可防刑讯逼供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行政法学者姜明安昨天表示,按照国家赔偿法新修改内容,公民在被拘留或羁押期间死亡,拘留或羁押机关举证说明原因,可彻底消除外界质疑。对于“非正常死亡”事件,拘留或羁押机关要负责赔偿。

  姜明安指出,这种举证责任倒置有很大意义,既可以有效防止刑讯逼供,也有利于改进我国的羁押制度。

  比如看守所内羁押人员死亡,家属对看守所方面的死亡说法有异议,死者家属有举证义务。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后,举证一方由死亡者家属完全变成了看守所方面。

  看守所作为特殊场合,都应安装摄像头,但这两年看守所内的非正常死亡事件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没有摄像头或者说“坏了”。修改的国家赔偿法一旦通过实施,看守所等机构有举证责任了,就不得不安装和维护监控设备,而且摄像设备要覆盖到各个角落。

  国家赔偿学界希望“获可得利益”

  原法律中对于精神赔偿,只规定赔礼道歉之类的,修正草案明确了要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但现在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问题,要确定统一的和明确的标准很困难。

  其实,在民事案件中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在精神赔偿方面,和民事赔偿区别不太大,也就是说,精神赔偿可以适用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部分法规。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日前告诉记者,以前的直接赔偿就是对既得利益损失的赔偿,主要是直接损失,但是实践当中也有一些间接损失的赔偿。

  他表示,学界普遍希望明确可得利益的赔偿,也就是将要得到的、必然会得到的利益,因为国家的侵权行为而受到损害,国家也应该赔偿,这是大家的一个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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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news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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