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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修法进一步明确涉密人员“权”与“责”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4月29日21:36
  新华网北京4月29日电(记者李菲、卫敏丽)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不得违反规定就业……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9日表决通过的修改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进一步明确了涉密人员的“权”与“责”。

  管理好涉密人员,是做好保密工作的核心。法律规定:“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和责任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法律同时规定,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法律还明确,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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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anz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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