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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康复等费用正式计入国家赔偿金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4月29日21:59
  新华网北京4月29日电(记者周英峰 周婷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29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根据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护理费、康复费等支出将正式计入国家赔偿金。

  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与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相比,“护理费”新纳入赔偿金范围。

  针对因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而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只是规定“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

  对于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也进一步细化。其中,残疾赔偿金明确要“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对于生活费的发放标准,修改前的规定为:“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修改后的规定为“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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