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记者 余锋
约两年前,南宁市吴圩镇附近的国道322线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整车不合格”的重型厢式货车将正在路边行走的3名女子撞死。后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一审判决货车司机黄某及车主曾某负全责,并支付死者家属相应的赔偿金。死者家属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至今除了拿到少部分赔偿外,大部分赔偿仍没着落。
3名死者家属都是老实巴交的农民,其中一名死者家属韦某辗转委托“私家侦探”追查被告的财产。“私家侦探”介入后,查出了车主曾某的财产状况。不过,曾某认为自己很“冤枉”,说他只是名义上的车主,肇事货车的产权实际上属于防城港市一名人大代表。
今年4月12日,韦某将新线索和证据递交给江南区法院执行局后,被拖了一年多的执行终于有了一线希望。
案件回放:
事发突然,三女工路边被撞死
今年4月15日,记者见到了其中一名死者罗某的未婚同居“丈夫”韦某。韦某来自武鸣县两江镇一个偏远的山村。他说,2000年,罗某离开凌云县,来到武鸣县与他共同生活,并生育有一个儿子阿龙。由于经济困难,罗某便到南宁市江南区吴圩镇一带的编织袋厂打工。
2008年5月23日清晨6时许,罗某和另两名女工友沿着国道322线路肩由吴圩往南宁市区方向步行。当3人行至国道322线803公里+400米处时,被身后开来的一辆车牌号为桂P30089的重型厢式货车撞上身亡。
事发后,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和检测认定,司机黄某驾驶的这辆重型厢式货车整车不合格,即该车的制动、前照灯、喇叭声级不合格,且黄某未按规定分道通行,已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应负全部责任,罗某等3人不负责任。
罗某等3名死者的家属,为此将该肇事货车的司机黄某和车主曾某告上法庭。南宁市江南区法院经审理,于2008年11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定曾某对3名死者的家属分别作出相应赔偿,黄某对赔偿负连带责任。此后,原告、被告双方均未作出上诉。
据韦某介绍,法院一审判决曾某、黄某赔偿罗某的儿子阿龙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5万多元。作为阿龙的监护人,他最初通过交警部门领到黄某支付的1万元赔偿金,让罗某入土为安。但法院判决后,曾某、黄某再也未作出赔偿。
案情发展:
执行颇难,死者家属求助“私家侦探”
“我们3名死者的家属都是老实巴交的农民,只知道肇事货车的车主曾某和司机黄某都是上思县人,从来没见过对方。”韦某说,无奈之下,受害者家属只好向江南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曾某、黄某作出赔偿。但一年多来,“也没见有何下文”。后来,韦某通过在南宁市法院系统的一名老乡,辗转找到了南宁市一家经济调查公司寻求帮助。
“我们接手后,发现韦某家很穷, 他和死者罗某的儿子阿龙还在上小学,家里经济很困难。”这家经济调查公司工作人员说,经考虑再三,公司决定不收取韦某的佣金,为韦某追查肇事车主曾某等被告的可执行财产。
这名工作人员还说,今年2月上旬,他与曾某通电话后,对方起初答应支付剩余的赔偿金,后来又说没有钱,推赖到“幕后老板”江某的身上。后来,曾某还给调查公司邮寄了一些书面证据,证明自己“很冤枉,是替罪羊”。
4月15日,记者见到了其中一份曾某与江某于2007年3月中旬签订的一份协议。曾某称,当时江某任广西某糖业公司总经理,江某说不好以自己的名义给4辆大货车入户,担心影响不好,希望以曾某的名义入户。曾某见对方是公司领导,虽然“自己没得什么好处”,但也不好推脱。后来,该协议约定江某所有权的桂P30089等4辆大货车以曾某名义办理登记入户进行经营运输,还约定在运营过程中发生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江某承担。
“连司机黄某都是江某请的。”曾某说,2008年5月23日,桂P30089重型厢式货车发生事故后,法院开庭审理时他没有出庭,也一时找不到与江某签订的这份协议提交给法官。法院判决生效后,2009年6月10日,江某写下一纸证明给曾某,让曾交给南宁市江南区和上思县两地法院,请求法院直接找江某协商有关的赔偿事宜。
据了解,今年2月10日,江某向江南区法院支付了6000元给3名死者家属。后来,这家经济调查公司多次联系江某赔偿时,江某却态度强硬,不再愿意赔偿。
调查公司只好再回头追查曾某的可执行财产状况,查到曾某在上思县有一块土地,以及一套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房子。今年4月12日下午,经济调查公司工作人员和韦某将这些新线索和证据,提交给了南宁市江南区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