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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定密权给公安国安特殊授权

来源:新京报
2010年04月30日01:56
  焦点·保密法

  保密法修订草案在上次审议时,上收了定密权至局级以及以上单位,但在此次审议时,此条规定后增加了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范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孙镇平表示,上收定密权是为了做好保密工作,也是为了促进信息公开。他表示,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一级的国家机关产生的秘密、机密事项比较多,而县一级、乡一级机关则比较少。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呼应,这两级政府相关信息与普通公众的切身利益有关,没有规定赋予他们一定的定密权,主要是考虑到这些信息能够促进普通公众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经济活动。

  至于为什么“留了一个尾巴”,赋予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相应的权利?孙镇平解释,公安、国家安全这两个机关在履行职责上与其他部门不一样,其工作性质比较特殊,该款规定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的特殊授权,这样的规定并不必然带来定密过多过滥的问题。

  而为了保证定密准确性,要依据保密范围、经过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接受定密监督等。这些机关在行使特殊定密权限的同时,也意味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

  本组稿件/本报记者 杨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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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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