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保密法中公安部门被授予特殊定密权
来源:
京华时报
2010年04月30日03:27
全国人大常委会昨天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改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保密法修订草案在上次审议时,上收了定密权至局级及其以上单位,但在此次审议时,在此条规定后,增加了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范围。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孙镇平表示,上收定密权是为了做好保密工作,也是为了促进信息公开。法工委在调研中了解到,定密过多、过滥,主要原因是未对定密主体及定密程序进行划分。
孙镇平表示,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一级的国家机关产生的秘密、机密事项比较多,而县一级、乡一级机关也产生国家秘密,但比较少。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呼应,这两级政府相关信息与普通公众的切身利益有关,没有规定赋予他们一定的定密权,主要是考虑到这些信息能够促进普通公众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经济活动。
至于为什么“留了一个尾巴”,赋予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相应的权利?孙镇平解释,公安、国家安全这两个机关在履行职责上与其他部门不一样,其工作性质比较特殊,该款规定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的特殊授权,这样的规定并不必然带来定密过多过滥的问题。
而为了保证定密的准确性,定密要依据保密范围、经过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接受定密监督等。这些机关在行使保密法授予的特殊定密权限的同时,也意味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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