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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修法明确规定国家秘密范围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04月30日07:17
  新华网北京4月29日电(记者邹伟、卫敏丽)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法律规定了国家秘密的范围,并进一步明确“什么是国家秘密”和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法律明确,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这些具体事项包括:(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此前,为加大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力度,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曾规定,那些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尚未造成泄密后果行为的,要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警告和罚款。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用“罚款”方式来处理泄露国家秘密行为,显得不够“严肃”。

  修改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吸取了上述意见。法律规定,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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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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