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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现场购物后悔权激活诚信伦理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5月13日12:49
  通过网络或是电视购买的东西,拿到手之后发现“此货非彼货”怎么办?“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面对上述的表述,您千万别太惊讶,因为这可能成为日后新《消法》中的法定条款!记者5月10日了解到,已经颁布了16年的《消法》已经正式进入二次修改程序。(5月11日 《扬子晚报》)

  “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世界上本没有后悔药可卖,赋予消费者如此之大的后悔权限,不是让市场乱套了吗?如果消费者三十日内故意反悔,即使不影响商品再次出售,也会让商家损失快递费用。怎么办?对此,有人担心非现场购物后悔权扰乱市场秩序,并不难理解。

  应该说,消法主张消费者非现场购物后悔权,对商家、消费者的诚信意识与执法部门、消协都是一个考验,还容易引发商家对交易安全的焦虑。但是,非现场购物后悔权并非洪水猛兽,只要相关配套措施完善,法律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值得期待。

  其实,消费后悔权并非一个新概念。比如,消费者购买手机、电器、衣物、鞋帽,只要包装没有损坏,在一定时间内可以享受退货待遇。实际上就是一种后悔权,不过法律对后悔权没有明确规定罢了。消费者“后悔权”从手机、电器等日用品“三包”延伸到非现场购物30天退货,是保证消费者权利的一项重要措施。

  由于非现场购物的局限性,消费者对所购商品质量、性能缺乏柜台式的现场了解。给不良商家以次充好、虚假宣传埋下了伏笔。以往消费者即使发现所购商品“此货非彼货”,商家销售商品带有欺骗性,违背了诚信商业伦理。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撑腰,消费者却无法反悔,只能哑巴吃黄连。这无疑会影响消费者非现场购物的积极性。 当非现场购物消费者行使后悔权以后,可以戳穿商家虚假宣传的谎言。对商家欺诈宣传具有制约作用。太多的事实告诉我们,尽管消费者非现场购物出于真实意思表示,但是不少消费者是受了商家虚假宣传、误导所致。而且,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对那些诚信商家也能起到正面宣传的作用。

  换个角度看,扩大消费者非现场购物后悔权,也是消费市场诚信与成熟的表现。就像“假一赔十”一样,由于消费者与商家在商品性能、质量等方面掌握的信息不对称,后悔权更有利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在国外,由于商业环境良好,公民诚信意识较高,消费者行使后悔权的例子比比皆是。

  非现场购物后悔权限扩大以后,在一段时间内,或许会出现消费者集中行使“后悔权”的尴尬局面,但是随着法治环境的完善,公民诚信道德水平的提高,“后悔权”也会成为一项平常的权利。应该说,多数消费者并不是为了享受“退货”权利而选择网购或者电视购物,消费者行使后悔权毕竟要花费精力与时间,甚至还会承受一定的经济损失。消费者与商家之间还有一个博弈的过程。

  从眼前利益来看,非现场购物30太退货后悔权似乎是站在消费者立场上说话。但是从长远来看,这实际上是对市场秩序的规范。督促商家坚持诚信商业伦理,改善商品品质,克制暴利心态,重新赢得市场,有利于维护商家与消费者双方的利益。如果相关配套措施同步跟进,赋予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后悔权将是一个双赢局面。(刘凯玲)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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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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