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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赵作海“被迫签字”与法院“死磨硬缠”

来源:汉网-武汉晚报
2010年05月17日02:41
  刚刚从法院院长手里拿到65万元的国家赔偿,赵作海回到家就后悔了,提出要通过诉讼途径,寻求不低于130万元(含已拿到的65万元)的国家赔偿,并向记者表示“一定要把官司打到底”。(5月16日《新快报》)

  后悔也是权利,赵作海有权利后悔,因为他陷入了另一种陷阱。如果说当初遭遇不白之冤而深陷11年囹圄,是一种悲情,那么在沉冤昭雪之际,他在获赔时,面临了另一种悲情。

  为了让赵作海认罪,办案人员让赵作海坐啤酒瓶,喝辣椒水,困了就在赵作海头顶上放鞭炮;为了让赵作海认可赔偿方案,相关人员同样选择在非常时刻、同样使用非常手段。赵作海称,签字时间是5月12日凌晨2点,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签赔偿协议时,其实很多问题他自己都不懂。其姐赵作兰称,当时法院来人是晚上来的,一直在那儿死磨硬缠,赵作海不签字他们就不走,赵作海就糊里糊涂地签了。

  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细节,赵作海的叔叔赵振举则告诉记者,“当时乡里的一位武装部长威胁赵作海,如果今儿夜里协议签不了,明天就不再过问你的事。还说按照国家赔偿标准45万元就不少了。”这显然是威胁。这样的口吻虽然不是暴力,但同样具有威胁性。再说,当天晚上在场的人中,赵作海、赵作兰是文盲,不认识字,赵振举说,“他们根本认不得协议上写的是什么,他们说什么就是什么。”

  比较发现,两者何其相仿!如果说赵作海被屈打成招,属于暴力威逼,那么此次则是言语威胁加利诱。

  《国家赔偿法》第21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但即便如此,也是被动。而且,精神赔偿虽然写入了新赔偿法,但也要等到今年12月1日起才正式实施。按照《国家赔偿法》,一般的程序是,“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但相关部门主动赔偿,这说明他们急于息事宁人。另一方面,相关部门似有乘人不备的嫌疑。

  “被害者”赵振晌的突然回归,使赵作海得以雪冤,那么这一次,赵作海又靠什么走出陷阱,还原权利?

  吃盐的待遇

  国家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15日说,食盐加碘并未造成居民碘摄入过量,继续实施食盐加碘策略对于提高包括沿海地区在内的大部分地区居民的碘营养状况十分必要。

  此新闻很具围观效应。9个月之前,“全民补碘”的社会大讨论甚嚣尘上,可是,热闹归热闹,卫生部门接下来如何对“全民补碘”进行政策性的纠偏,却仍然是个未知数。时至今日,我们才清楚地看到了卫生部门那貌似有些暧昧实则十分明确的态度——“全民补碘”是科学的,因为“居民碘缺乏的健康风险大于碘过量的健康风险”。

  “全民补碘”起过不可磨灭的历史作用,可在碘缺乏与碘过量都会导致甲状腺疾病的科学论据面前,谈碘过量比碘缺乏更好更健康,好像也不是一句负责任的话。问题是,作为国家主管部门,本应对百姓的利益、群众的健康高度负责、高度认真才是,怎么就变成了一个“都有风险,我们只能求其一”式的次劣选择了呢?

  谁也不想轻易否定“全民补碘”的历史意义,只不过,在种种实例面前,许多地区的许多百姓认为自己不再需要天天补碘了。另外,他们也仅仅是提出了一种质疑,对于职能部门来讲,作出充分而详实的科学论证并负责任的回答这一质疑,是一种责任担当和义务所在。虽然说,之前所讲的让每个地区、每个人都要区别对待,让该补的补,不该补的就不补的政策,确实比较难以推行,然而这并不代表卫生部门就可以回避问题。公众需要回答的是,碘过量的健康风险是什么?我们是否在对碘缺乏进行“矫枉过正”式的补偿?

  还有值得顾虑的。其一,食用盐的经营体制为政府垄断,如果不需要他们的补碘盐了,私盐市场势必会抬头;其二,实行“有区别的补碘”需要实实在在的基层工作。“全民补碘”的根结所在,不在于全体国民的碘是补多了还是少了,而是权力不能无偿给某一种矿物质作公益广告,继而忽略掉许多老百姓的个人健康权利。换言之就是,公众的私权利在公权力面前,很容易成为一个没有区分度的“集体概念”,碘过量的人和碘缺乏的人都将得到同一种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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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孟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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