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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条例”出台 值得公众期待(图)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5月18日13:29
(图片来源:中新社)

  【事件】近来,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涨”声一片。随着今年年初江苏省在全国率先确定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一季度以来,宁夏、吉林、山西、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天津等省市自治区相继调高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都在10%以上,一些省份超过20%。

  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日前透露,有20个省份计划在年内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对此,中国之声特约观察员朱煦特作如下点评。

  朱煦:关注一下即将在年内出台的工资条例,工资条例当中有两个点是值得大家非常关注的,一是关于工资的集体协商制度,说到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早在2000年就出台了,叫“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在两年前的两会上面,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当中也明确指出,要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报告把推动企业建立“工资协商制度”上升到了政府行政层面的具体要求,但就从我们现实情况来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实际的情况,落实的情况或者说现实层面上面是一种什么样的情况呢?

  应该说这些年来有改善,有在那些企业也实现了,甚至个人可以和企业进行工资的讨价还价,但是在相当大的一个层面,特别是中小企业,“工资协商”这个问题还是落实得不是很好,并且这里主要的问题就是,谁来牵头进行协商?如果说协商未果,后面有没有后续的救济的手段,作为集体协商能力,雇主和雇员之间谁更强势一些?这些问题应该说都还没有得到一个更好的解决,再有协商的依据是什么?我们用什么样的价格作为参考价格来进行协商,有些企业说好你给我商量,那我把最低工资标准拿出来,你看比这高不高?比这高了,那就可以。

  这个问题也牵扯到市场用工的供需的平衡情况,也使得一些基础型岗位的工人在议价过程当中能力较弱,恰恰在这个时候社会力量、政府的力量和我们一些保障部门的力量应该更去偏向于这些弱势群体,使他们有一个更好的议价能力,这时候我们的工会,我们曾经有过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及社会上的一些中介组织或者说一些权益维护组织,其实都是可以的,有可能参与到集体议价过程当中,但如果我们有了“工资条例”,相信在有法可依上面会有一个更强力的支持,这是我们十分期待的。[朱煦点评] (来源:中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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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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