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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血案频频上演 专家:警惕媒体成暴力帮凶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5月19日09:42
  5月12日,陕西南郑幼儿园凶杀案再次震动国人脆弱的神经。短短两个月内,这已是我国发生的第六起校园血案,媒体的报道令全国震惊,校园安全引起各方的关注。

  接二连三的校园血案,使得校园内外的严防死守,已从地方级别上升到全国级别。然而,社会各界在加强校园安保的同时,也开始对媒体铺天盖地的报道进行反思。媒体对暴力的渲染是否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连锁反应,间接对社会暴力推波助澜,导致更多的孩子处于危险之中?对于此类暴力事件,媒体又该如何掌控公众知情权与社会责任?对此,有专家指出,新闻报道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如果新闻媒体故意渲染,不仅会使公众产生恐惧心理,而且会为那些潜在的不法分子提供信息,甚至引起效仿,铤而走险。

  公众质疑媒体是否违背社会责任

  校园血案频频上演,在谴责凶手之余,震惊的社会公众产生了一个怀疑,惊人相似的血案频发,是否是因为媒体的过度渲染带来连锁反应?这些报道是危险的或者有害的吗?它是否违背了媒体的社会责任?

  “这的确是一个非常值得思考的问题,接二连三发生类似的事件,不能不令人怀疑,是否是因为新闻媒体的过度渲染而产生了连锁反应。”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在接受《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采访时说。

  “近日屡发的砍杀儿童事件,大肆渲染报道的效果之一是大家都不愿意看的,越来越多丧心病狂之徒铤而走险。”在4月29日江苏泰兴发生幼儿园伤害案之后,新浪网总编辑陈彤就在微博上发表了这样的观点。在他看来,媒体对某些暴力事件(比如恶性凶杀)的报道应该保持克制,避免渲染。

  《传媒》杂志第四期卷首语也写道:“应慎用媒体的放大作用,媒体对校园血案的及时报道本没有错。但客观上对作案细节的逼真描述,虽然满足了人们的知情权,但某种意义上等于同时打开了"潘多拉的盒子",可能让极个别具有反社会人格的人深受"启发",进而模仿并疯狂报复社会。”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任何人都可以借助于网络发布信息,传播新闻事件。但是,正是由于这种无限制的传播,在客观上产生了社会悲剧效果,也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示范效应"。社会问题不直接因媒体的报道而出现,但媒体的过分注意细节和渲染,使媒体成了"暴力的帮凶"。”乔新生说。

  案件可以报道但要有所节制

  记者了解到,在南平校园凶杀案后,在“报”与“不报”的问题上,曾有媒体认为必须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尽可能地避免类似的悲剧重演。在一部分专家看来,不报道凶案的新闻界,也不可能是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

  “从信息公开、知晓权的角度,也不该隐瞒,否则传闻比正规的报道更可怕。报道之后有人模仿,不是单纯的传媒问题,而是社会自身的问题。如果因为发生这类现象就禁止报道一切凶杀,等于禁止新闻行业的存在。”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陈力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南京大学新闻学院教授杜骏飞发表博文认为,连环凶案发生后,公众有两种选择:得到不完全的信息或得到完全的信息。对灾难事件的新闻传播,传播社会学早得出结论,恐慌起于封锁,流言止于公开,这亦是传播法所重点诉求的知情权的学理内核。“不过,从深度报道理论视角来看,新闻不仅仅是事实,它还包括意见和趋势。我们不是不需要报道,而是需要富有责任感的、科学审慎的、有言说的报道。目前,公众的担心在于"犯罪模仿",连续发生的杀童惨案与媒体传播后导致犯罪嫌疑人效仿有关。如果真是这样,那么我们就无法回避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报道能促成模仿,那么即使能自由报道,也必须要有足够的节制,才能符合社会的最高利益。”杜骏飞说。

  对此,乔新生也表示认同。他认为,新闻媒体之所以被称之为社会公器,根本原因就在于新闻媒体不仅要反映社会各界的情绪,而且要用正确的价值观引导人们注意什么、防范什么、追求什么、倡导什么。所以,新闻媒体在提醒公众注意安全问题的同时,也应该意识到自己所面临的是凶残的犯罪分子,决不能让他们的阴谋得逞。

  报道手法要遵守一定原则

  其实,无论是媒体从业者还是有关专家都认为,在现代社会,信息的快速传播已经是无法屏蔽的问题,焦点就是媒体如何去报道。

  “对于社会新闻,公开发生的,不能隐瞒,要报,而且要及时报。但是报道的版面、时段安排要视情况,一般不宜过于突出,尤其是细节,不要过多暴露。事件轻微的,可以采用综述的方式,不宜隔三差五地用同样突出的安排来报道同类事实,除非再次发生的事情很大。”陈力丹说。在他看来,出现这类暴力事件时,要给予更多理性的关注,让社会学家、心理学家都出面解释,不要为了吸引眼球进行耸动的报道。此外,对于当事人,也要作适当报道。

  记者了解到,香港报业评议会在《新闻从业员专业操守守则》第三条规定:新闻从业员在处理涉及暴力、性犯罪、自杀等社会新闻,应避免淫亵、不雅或煽情;除非涉及重大公众利益,否则应低调处理有关新闻,报章应在内页刊登有关新闻;电台及电视若真的要播报有关新闻,必须顾及电子传媒对公众的巨大影响力,而把有关新闻安排在非主要新闻时段内播出;报道时应避免绘声绘色地描述过程和所采用的手法。“事实上,在西方一些国家新闻媒体的执业准则中,已经有非常清晰的答案。譬如不得过度渲染犯罪细节,从而使公众产生恐惧;不得过多报道被害人及其家属,从而在他们的伤口上撒盐;不得单独曝光侦查机关侦破案件的细节,防止其他犯罪分子逃避制裁;不得采用社会归罪的做法,为犯罪分子开脱责任;不得打着深度采访报道的幌子,骚扰知情人或者可能的证人。”乔新生说。

  乔新生认为,国内媒体在报道此类事件的时候应当遵守以下原则:必须告诉人们事实的真相,但是应当尽可能地淡化有关细节,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必须以正面报道为主,从人文关怀的角度,报道那些感人的细节,从而唤起社会正义感;必须营造同仇敌忾的气氛,拒绝任何为犯罪分子开脱的语言,特别是对当事人没有原则的同情怜悯;可以通过采访有关安全专家,提醒教育机构和政府部门做好防范;报道司法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给那些潜在的犯罪分子以强大的震慑。曾革楠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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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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