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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必须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5月22日12:43
  本报评论员

  积极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当前政法机关的首要任务。去年底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明确提出,2010年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政法机关要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抓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三项重点工作是针对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问题,提出的切实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的办法。因此,各级各地党委政府和政法机关要从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入手,塌下心来,深入到实际中去,扎扎实实地做一些从根本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

  从目前我国各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很多举措是好的、有效的,但也存在着如“一时稳定”、“一事稳定”、“摆平式稳定”、“花钱买平安式稳定”等各种不正确的稳定观。这些做法最大的问题是工作没有收到实效,以表面的“和谐”掩盖了深层次的矛盾,以花钱的手段买到了暂时“息事宁人”的效果,但矛盾依然存在、问题依然突出。其问题在于,一方面暂时的“风平浪静”会给维护社会稳定带来不良的“示范效果”;另一方面,这些矛盾问题如果长期积压得不到解决,会形成更加复杂和难以控制的局面。所以,我们必须消除那些错误的稳定观,从根本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从根本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必须依据法律。法律就是为了解决矛盾纠纷而生的,任何一种社会矛盾都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有效化解,法律为解决矛盾提供了依据和准则,正是因为法律的确定性,社会才会有持久的稳定。“摆平式稳定”、“花钱买平安式稳定”之所以只是一种暂时的“稳定”,就是因为解决问题的随意性为真正持久的稳定埋下了隐患。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的前提要使公众信法、服法,相信自己的问题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解决,而公众信法、服法的关键则是各级党委政府和政法机关首先要模范地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如果公众认为政府可以根据需要任意冲破法律的规定,那么公众对法律也就不会有敬畏感。所以,法律作为化解社会矛盾有效手段,必然需要党委政府带头依法行政,各级政法机关公正严格执法,如此法治精神才能成为社会的一种基本精神。

  从根本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需要良好的工作作风。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和政法机关有坚定的决心、持久的耐心、必胜的信心,还要有踏踏实实的工作作风,不玩花架子,不搞虚招子,以真诚的态度沟通,以扎实有效的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从根本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尤其需要得到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大量存在的各种社会矛盾表现在基层,表现在普通群众和困难群众中,但根源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没有无视社会整体利益的片面经济发展观,没有与民争利的行政思维,没有各种执法不公、滥用执法权的现象,很多社会矛盾是不会产生的。所以,要想真正解决这些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矛盾,关键是党委政府要下定决心,转变思想观念,建立科学的执政理念。

  总之,抓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从自身做起,切实依法行政,主动约束权力,形成良性的经济社会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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