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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小产权房帮助消除城乡收入差距

来源:东方早报
2010年05月26日02:10
  傅蔚冈

  经过30余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居民的收入在不断增长。但与此同时,居民的收入差距,尤其是城乡居民间的收入差距,也在不断扩大。数据表明:1997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比为2.6∶1,2010年已达到3.33∶1。

  为什么在这十年间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会越拉越大?传统研究往往关注于以下一些因素:城乡贸易条件恶化(如生产资料要素持续走高而农产品价格逐年走低),导致农民从农产品中获得的收入减少;农村人均土地面积小,生产方式落后,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农村劳动力市场僵化,劳动力无法获得足够的就业,等等。

  这些是造成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加大的原因,不过在我看来,并非主要原因。什么是主要原因呢?中国社科院李实等学者的研究给出了一个非常有意思的解释:城乡之间之所以形成如此之大的收入差距,主要原因在于上个世纪90年代以后开始的城镇住房改革。(李实等:《中国居民财产分布不均等及其原因的经验分析》,《经济研究》2005年第6期)

  1998年7月3日,随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公布实施,福利分房取消,以商品化为标志的中国住房制度改革正式启动,中国的房地产行业也从此走上了持续十年的高速发展大道。绝大多数的城市居民通过此次房改获得了房产,从而实现了人生中的第一次财产性收入。换句话说,城市居民的收入增加,主要是因为分享了城镇住房改革后兴起的房地产市场的红利。

  但对于绝大多数农村居民来说,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兴起并没有惠及他们:中国农地的用途管制制度和征收制度,使他们无法分享城市化所带来的红利。我们看到,当土地财富转化为城市化和工业化中的电站、供城市淡水的水库、高速公路、城市住宅、商业金融大厦等巨额的实体财富时,政府和开发商在这个过程中攫取了巨额利润,但农民在失去土地后,却形成了有四千万之规模的失地、失业和失保农民,绝大部分当事农民没有因征地而致富,却因建设征地而致贫。

  不妨用更为直白的话来如此概括:城市居民可以通过房地产市场获得财产性收入;但在农村,由于制度的原因,农地无法在农民手中变为建设用地,农村的住宅也无法在村集体以外的成员之间流通,这使得土地只是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一个生产资料,并不是农民最为重要的资产。

  如果认可这就是横亘在城乡之间的制度性因素,我们就能解释,为什么在中央高度重视“三农问题”的情况下,农民的收入增长还是一个大问题。因为以往针对农村的各种药方并没有切中要害:以往的政策并没有盘活农村中最为重要的资产——土地,无论是废除农业税,还是增加农产品补贴,或者是增加基础设施等措施均没有涉及问题的根本。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在笔者看来,将当前各地存在的小产权房合法化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举措。在中国,小产权房是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在现实中往往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以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

  不少政府官员认为,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政策,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租用、占用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因此,小产权房的交易必须取缔。

  但如果我们从另外一个角度看,问题就完全两样了:城郊的农村居民通过小产权房,可以顺利分享城市化带来的红利;而城市居民通过购买小产权房,也可解决城市房价畸高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小产权房的合法化,完全是一项惠及城乡居民的好事。

  当然,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小产权房的合法化会遇到制度性障碍。但这并不是我们停滞不改的理由。中国改革开放的成功,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改革者勇于冲破一个又一个制度性障碍:三十年前,谁能料想到今日城市房地产市场的活跃,谁能想到单位的公房会成为个人的私产?

  何况,很多学者已经论证了小产权房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小产权房的转让完全可以在《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等法律中找到依据,今日的困境,实际上是一些政府部门的利益作祟之故。当中央政府三令五申要求解决农民收入增长的问题时,我们的相关职能部门为什么不能与时俱进,解决小产权房问题,从而实现城乡和谐发展?(作者系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责任编辑: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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