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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妇女权益保障规定出台 夫妻双方可互查财产

来源:南方日报
2010年05月27日10:34

  南方日报讯(记者/亓欣欣实习生/张彬彬通讯员/穗妇宣)昨日,广州市妇联在第二届羊城家庭文化节上向羊城文明家庭派发了《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据悉,《规定》赋予了夫妻对共有财产的知情权和联名登记权,此举在全国首创,该《规定》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方凭证件就可查

  《规定》中提出:“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此外,“夫妻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以及其他共有财产的所有权登记时,可以申请联名登记。”“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持规定的材料可以向登记机构提出联名登记的申请,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办理。”

  广州市妇联主席李建兰表示,从以往的不能查到现在的依法可依,这次的《规定》是在过去法规的基础上前进了一大步,有利于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外地置产业不能查?

  “允许夫妻双方互查财产”的条款引来各方议论。赞成派认为,《规定》的出台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女性在离婚时权利不受大的损害,更不至于“人财两空”。反对者则认为,将这种允许财产互查行为合法化可能导致财产互查的风行并间接导致夫妻信任度降低以及关系不和谐。

  来自北京的律师徐严严接受采访时表示,以往在离婚案里面,比较容易发生争议的是财产部分,如果夫妻可以互查财产,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将顺利很多。但她同时表示,该条款在操作方面还存在不足,若当事人将其房屋等财产购置在广州以外的地区,那这一条款就显得无能为力了。

  链接

  “防性骚扰”可写进劳动合同

  《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提出:“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行为。职工方有权要求在集体合同中规定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内容。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时,应当有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或者女职工代表参加。”

  《规定》明确:“女职工受到性骚扰,可以向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求助。妇女在公共场所受到性骚扰,可以向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求助。接到报案、求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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