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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作海案促取证新规出台 建立排除非法证据程序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2010年06月02日00:09
  实

  “以最严格的证据标准,最审慎的态度和工作作风把每一起死刑案件都办成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近日表示。

  5月30日,中央政法机关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排除非法证据规定》)。

  新规首次确认证据裁判原则并明确死刑案件证明标准,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扩大至物证,并在审判阶段建立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

  此前21天,“杀人者”赵作海在冤狱11年之后因为“被杀者”的归来,被宣判无罪。

  由于这两个规定的全文至今尚未公布,本报记者根据独家获得的送审稿和已零散公开的部分条款得知,新规部分内容“宣示意义大于实际作用”。要真正杜绝冤案形成,需要一个“系统工程”。

  首次明确死刑标准

  据悉,新规酝酿两年后出台,法学界专家多认为亮点颇多。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中最让学界欣喜的是确认证据裁判原则、明确了死刑案件证明标准。

  由于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国际上在证据证明标准方面,对于死刑案件的规定通常比普通刑事案件更为严格。然而我国之前对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和普通刑事案件的定罪标准是一样的,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但是何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汪海燕认为在实践中很难把握。此次《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2条强调“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这是我国法律规范性文件上首次明文确认现代刑事诉讼普遍奉行的证据裁判原则”。曾参与规定送审稿征求意见的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卞建林说。

  汪海燕指出其意义在于强调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仅应当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还应当具有合法性,是对传统“重实体、轻程序”做法的摒弃。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汪海燕认为,这一规定过于原则。此次《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5条对“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细化,比如规定了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强调必须排除其他可能性;根据证据推断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唯一。

  “排除其他可能性”、“结论的唯一性”操作性较强,这对于防止死刑的错判有着非常重要的指引作用。

  而《排除非法证据规定》最闪耀的亮点在于扩大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建立了在审判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

  它不仅要求排除非法言词证据,也规定了对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即第14条规定:“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汪海燕认为,这些规定使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可操作性,也才能可能将立法意图和相关规定落到实处。

  系统工程待建

  不过,在对新规的一片喝彩声中,也有专家对部分内容提出质疑。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6条第2款规定“不能排除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等量刑情节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

  “什么叫应当特别慎重?”汪海燕指出这一条就没有彻底贯彻“疑案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6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这一排除非法证据的启动程序对辩方相对苛刻”,汪海燕认为,由于刑讯逼供行为对于外界而言相对隐蔽,只要是被告方提出控方非法取证,他就要提出相关“证据”证明非法取证的具体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在有些情形下,有可能勉为其难。

  虽然两个规定将非法取得的物证和书证列在排除之列,但是问题在于,非法物证、书证排除的范围弹性过大。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7条规定,“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然而,何谓“明显违法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又何谓“作出合理解释”?汪海燕认为,规定中的皆语焉不详,使得此条规定“可能宣示意义大于实际作用”。 采访中多位专家表示,要真正实现司法公正,杜绝刑讯逼供,这两部新规只是一个前奏,但要真正唱好这出司法公正的大戏,还有待明年刑诉法的修改、一系列的配套措施的完善以及司法制度的改革。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刘玫指出,现在出台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是在办案的下游对已经形成的非法证据进行排除,是一大进步,但是治本之道是在上游避免非法证据的形成。

  著名刑辩律师陆敏则建议,实行对犯罪嫌疑人讯问应建立全程录像制度。同时引入审讯时律师在场制度。并考虑在修改刑诉法时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副处长曹呈宏认为,要真正解决刑讯逼供问题,加强侦查机关的权力配置,让其不需要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而是依靠合法手段就可以获得证据方为釜底抽薪之术。他建议在刑诉法修改中可以规定扩大侦查技术手段的适用范围,规定证人的作证义务和对证人的补偿及保护,同时国家加大对侦查部门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

  “杜绝甚至是大范围减少刑讯绝非一日之功。”汪海燕表示。在他看来,治理刑讯逼供应为一“系统工程”。
(责任编辑:黄成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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