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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赵作海案是死刑证据规定出台催化剂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5月31日14:03
  “亡者归来”促证据规定出台

  市法院系统:猜测性评论性证言等不予采纳 市检察院系统:讯问人员出庭很关键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就“规定”的出台实施和不足等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参与两部规定前期调研及论证的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

  他表示,这两部规定将禁止刑讯逼供从口头落实到书面,调查历时两年,是最近发生的“亡者归来”赵作海案直接加速了它的诞生。

  但有一个很大的争议就是关于什么叫“非法”和证据排除的范围问题。樊崇义强调,下一步,中央政法机关将对政法干警和律师进行培训,确保各地执法到位。

  对此,市检察院系统绝对欢迎讯问人员出庭配合审判,市法院系统表示将“严打”推断性证言。

  关注

  赵作海是两规定的“加速剂”

  FW(《法制晚报》):这次修改涉及的方面很多,似乎火力不怎么集中。

  樊(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方方面面中最大的亮点就是对刑讯逼供、非法证据、非法手段所得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规定。死刑案件的判断标准规定得比较具体了。

  FW:以前怎么不具体了?

  樊:原来判断标准中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对什么叫“确实”、什么是“清楚”、什么是“充分”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次修改将这些具体的概念都列举出来了,具体化、明确化了。 FW:您认为“两规定”的出台真能看住刑讯逼供吗?

  樊:应该说作用还是很大的。

  以前政府只是口头上说“禁止刑讯逼供”,怎么样“禁止”,真的刑讯逼供了怎么办,这些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现在这些都有了明确的规定,打死了要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以前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这次明确规定出来了。

  FW:听说“两规定”的出台酝酿良久,是否存在哪些争议的地方?

  樊:这个调研从两年前就开始做了。在这个过程中一个很大的争议就是关于什么叫“非法”,“非法”的规范问题、定义问题,另外还有证据排除的范围问题。

  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这次确定的就是对于言辞证据依法予以排除,不能做定案的根据,对于实物证据的排除没有绝对性,是相对排除。

  FW:赵作海和两个规定有没有关系?

  樊:两年前就开始调研了,是总结了历次办案的经验而形成的,应该说和近两年社会上出现的一些冤假错案没有完全直接的关系。但这些案件无疑加速了这两个规定的出台,给我们提供了参考的一方面。

  措施

  执行工作的干警将进行培训

  FW:这两部规定如何确保执行推广?

  樊:针对死刑案件的非法证据排除方面,我国目前只是在理论和经验方面比较完备,具体效果须具体再看“两规定”如何贯彻实施了。具体还需要进一步商议。

  FW:您还说得不具体。

  樊:从理论上讲,目前公布的这两个规定基本上可以防止刑讯逼供等恶性非法取证手段的发生,下一步就看如何贯彻执行了。

  另外,公安部及相关部门也对此提出了要求,要求确保办案质量作为司法工作的生命线,牢固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牢固树立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观念,切实把两个规定贯彻好、执行好。

  下一步,中央政法机关将以适当方式对政法干警,特别是从事侦查破案、批捕起诉、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干警以及律师,进行培训。让基层司法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要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责任关。

  FW:“佘祥林案”、“麻旦旦案”的余波刚平,再加上前面提到过的“赵作海”案,都轰动了司法界乃至整个社会。您觉得造成这些案件的原因是什么?

  樊:近年来,在司法环境整体好转的情况下,部分地区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案件质量问题。主要原因是办案过程中存在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和非法证据排除尚有不尽规范、不尽严格、不尽统一的问题。

  错案的出现也和办案人员的素质有很大的关系。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在认定事实和采信证据上不容任何差错出现。

  FW:“两规定”是否溯及以往?

  樊:如能很好地执行这次由高法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共同起草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部法律,就可以有效避免部分冤假错案的再发。

  但需要强调的一点是,“两规定”的出台与社会上出现的一些冤假错案没有直接关系,司法改革是中央一直倡导做的,这些案件只是为我们前期的调研提供了参考。

  北京落点

  法院:别再说“人肯定是他杀的”

  丰台法院刑庭副庭长云强说,2001年,北京高院出台了《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其中第76条规定,经查证,确属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及精神折磨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以及其他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但是,云强介绍说,这只是北京市法院发布的一个内部规定,一直以来法官在办案时参照执行,此规定尚未上升到法律层面。

  云强说,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让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有法可依。

  如在审判中经常会有证人说:“这个人一贯劣迹斑斑,这个坏事肯定是他干的。”或者证人说:“他拿了一把有血的刀跑了,这个人肯定是他杀的。”这些证据都属于推断性证言。

  而根据两部新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所以云强认为,以前的内部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操作性比较差。而如今有了这样具体的规定,让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易于执行操作,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发挥应有的作用。

  检察院:支持讯问人员出庭作证

  北京市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刘惠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明确了讯问人员出庭作证问题,这是有非常重要意义的。

  因为原审判过程中,刑讯逼供是导致最后案件不好认定的原因,只要是被告人当庭提出存在刑讯逼供,审判人员就会有理由相信案件的有罪供述内容可能存在虚假。但法庭审理中,对于有无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控辩双方往往各执一词,查证十分困难。 “规定中要求,在法庭审理中要明确讯问人员出庭作证,我觉得非常好,原来为解决此类问题,我们北京市采取了公、检个案协助配合的方式。”刘惠说。

  “比如说有些命案可能会面临被无罪判决的情况,或者分歧非常大的时候,我们会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这个时候为了指证犯罪,出于大控方角色的考虑,侦查人员会积极配合出庭作证,而且有几件案件都是通过这种方式得到了公正的处理。”刘惠说。

  刘惠认为,现在,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写入规定,对检察机关一、二审出庭工作都有很大帮助,审判人员通过庭上观察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时的神态、语言、行为以及对无论是检方还是辩方所提问的回答等表现都可以有一个比较直观的感知。这至少有利于审判人员判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问题。(据法制晚报) (来源:新华网综合)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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