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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规定车位不优先租售业主最高罚款30万元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2010年06月02日04:11
广州将推出停车场管理新标准。记者庄小龙 摄

  城市总体规划中应该有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的内容,政府应该允许利用闲置土地设立临时停车场;已经建成的公共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停车场管理者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小区停车位配建数量少于房屋套数的,每户业主最多只能占用一个停车位,小区停车场不得停放大货车及危险品运输车……据悉,《广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已经市人大确定为今年广州市的地方性立法项目。为提高立法质量,让广大市民广泛参与停车场行业立法,昨天,市交委对外公布了《广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市民意见。

  《条例》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营停车场;鼓励在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的建设立体停车场(库)。《条例》要求市、县级市政府应加大对公共停车场的资金投入,在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独立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新政策鼓励闲置土地改建临时停车场

  《条例》明确指出,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应当按标准配套建设停车场,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政府待建土地、闲置土地,用地单位提出申请的,经市国土房管部门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公共停车场。

  《条例》要求,停车场应当根据需要具备照明、通风、消防、排水、防盗等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转。《条例》明确,停车场经营者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明码标价、遵章收费。在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时,应向车辆停放者开具发票。不给付发票的,机动车驾驶人可拒绝支付车辆停放服务费,并可向税务机关举报。

  在道路停车场方面,该《条例》明确指出,下列4类区域禁止设立道路停车场,具体包括: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200米内;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30米范围内,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设置道路停车场的区域和路段。

  收费咪表停车场不能刷卡最高罚5000元

  关于很多市民都非常关注的小区停车位,《条例》明确指出,在住宅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和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如果小区配建停车场的停车位数量少于房屋套数的,房屋购买人每购买一套房屋,只能通过出售、赠与或者出租等方式,最多取得一个停车位。建设单位出售或者出租配建停车场的停车位的,应先将出售车位总数、单个车位价格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示30日,并预留访客车位不得出售,预留的访客车位数不得低于该建筑区划内规划车位总数的15%。建设单位出租或者出售配建停车场的停车位时,应当保障小区业主的优先权。违者将由市国土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同时指出,在小区内利用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和其他场地划定停车位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

  《条例》规定,如果自动收费道路停车场(咪表停车场)的经营者没有采用全市普遍使用的公共电子收费结算系统刷卡收费的,将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公开征求意见

  从即日起至6月30日,市民都可以通过信函、电话、或者发送电子邮件等形式,就《广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交委政策法规处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市交委政策法规处的联系方式是:

  邮政地址:广州市府前路1号,广州市交通委员会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0;

  电话:83125855

  83125830;

  电子邮箱:

  gzjtfgc@163.com

  为了便于联系,市交委希望市民在提交意见和建议时,也能够留下自己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来源:广州日报)

  文/记者叶平生 通讯员交通宣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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