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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强奸幼女案详情曝光 嫖宿幼女罪存废有争议

来源:青年周末
2010年06月03日10:44
成都一女童遭强奸
成都一女童遭强奸

   嫖宿幼女罪放纵性交易?

   ■立法倒退,20年前就令人忧心忡忡

   90年代末期“嫖宿幼女罪”条款出台之际,正值记者在云南参加由“西双版纳州妇女儿童心理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牵头,会同州司法局及州妇联召开的“首届西双版纳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研讨会”。可巧,那期的会议主题就是如何为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维权。参与研讨的人士除了全国各地的未成年保护组织外,还有国际上给予基金资助的友好人士;此外,当地妇联、司法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公务员,特别是公检法的干警,都被请到会议现场一并参加讨论。

   就是在那次会上,记者头一次听到了“嫖宿幼女”这个新生罪名。而引起记者后来对此始终关注的,乃是所有与会者、所有从事妇儿维权一线人士当时溢于言表的忧虑:以龙思海——西双版纳妇儿心理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主任、王行娟——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热线创始人为代表,每个人都对此罪名发出深深忧虑:这条罪款的出台,首先意味着,立法上的一种倒退;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势必会出现大量以“不明知”性侵害对象为不满14岁的幼女,而借“钱肉交易”为名逃过法律严惩“劫难”的案例;更有人从社会性别的角度提出,是否起意形成此条款的人士,恰是一个男权主义者?

   接下来的时间里,记者前后数次前往西双版纳各村寨,通过追踪一些发生在寨子中的性侵害少女的个案调查与案情剖析,终于弄清了这条款“貌似公正”后面的实质性内涵——给一些性腐败官员、商人提供一个减轻惩罚的“合法”口实、逃避制裁的合理“路径”。傣族少女阿玉(化名)的经历就是对此法条最好的诠释。

   ■幼女受害却无法惩办罪犯

   在离景洪市中心两个小时车程的一个寨子里,刚满14岁的傣族少女阿玉躲在母亲背后一声不吭地看着我们。记者和龙思海此次来访,是因为听说这个女孩子半年前被远房亲戚带到市里,当晚一个“买处”的商人便用5根羊肉串,于一家旅馆内奸淫蹂躏了这个女孩子数次……当她天亮后离开时,下身一直不停地在流血……

   这之后,这个女孩子患上了严重的阴道感染。由于没有及时医治,她的病情逐渐发展,病菌沿着子宫、盆腔、输卵管,整个生殖系统全部被炎症所弥漫。至此,她的家人才不得不“告官”,想讨得一些补偿。

   找到那个作孽的男子并不难。然而深追下去要想按强奸幼女罪严惩凶手时,龙思海发现根本无从入手。“据说小女孩当初是被一个远房亲戚带走的,而且是女孩妈主动要求给孩子找个挣钱的路数。”龙思海告诉记者。“况且,嫌犯说当初还曾给把女孩送到宾馆的人一些感谢费;再加之他又给女孩买了一些羊肉串吃,女孩得病后他又给了些钱做补偿,这些环节加起来就变成了有偿的‘性交易’!”龙思海愤愤地说。

   龙思海在女孩家寨子里取证时,记者发现这个女孩子始终静静地多少有些漠视地听着看着眼前这一切;她的表情好像是在说别人的事,与她毫不相干。从侧面看上去,她的确显得比实际年龄大,可能是身处热带以及少数民族基因的原因,她的身材也比内地同龄女孩丰满。“现在嫌犯反复强调他当时确实以为这个女孩子早已成年,并非不满14岁的幼女,因此,按强奸罪追刑事责任的确很难。”龙思海有些无可奈何地说。

   在接下来的时间里,记者又跟着龙思海跑了很多地方。不管龙思海再怎么努力都徒劳:罪犯最终也没能按照强奸罪严惩。

   龙思海告诉记者,阿玉仅仅是众多遭受此法条伤害的受害者中的一个。从1998年至2002年,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妇儿心理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共受理儿童性侵犯个案29起,受害人数达32人。被害儿童年龄最大的16岁,最小的只有3岁。.

   29起个案中寻求司法救助的有13起;“私了”不成又转公力救助的有7起;为孩子名声以及今后生活不愿控告的有9起。在29起个案中,证据保全完整,犯罪人得到刑罚的有7起;证据被毁或犯罪嫌疑人逃走的有22起。而在前来寻求帮助的当事人中,不少人感到了在寻求公力救助过程中的“二次伤害”。

   ■受害幼女反被贴上“卖淫”标签

   龙思海后来静静地对记者说:“你知道这条罪款的出台,在我们这里意味着什么吗?在与我们版纳接壤的一些国家,自古以来就有所谓‘沾处女、发红利’的陋俗,这种观念很快为境内人士所接受,一些商人、官员就此想方设法地占有处女,以期达到升官发财的私欲。然而过去只要是与不满14岁幼女涉性,一律构成强奸罪;因此他们再怎么有邪念,囿于苛责也不敢轻越雷池。现在好了,只要构成性交易,我花了钱,就变成了你情我愿的买卖。多少原本是强奸性质的罪行幻变成了‘嫖宿’后,惩罚就变得轻而又轻!”

   作为我国著名妇女儿童维权专家,在“全球千名妇女争评2005年诺贝尔和平奖”108位中国候选人之一的龙思海说,从阿玉案我们可以看出,新旧两个罪名存在很大差异,而且前者能够为罪犯“开脱”,从某种角度说甚至是纵容。

   她说: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强奸罪和嫖宿幼女罪两个不同罪名,二者处罚幅度存在天壤差异。嫖宿幼女最高可处15年有期徒刑,而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从重处罚,如果符合法定情形最高可处以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判断嫖宿幼女与奸淫幼女的主要区别是,嫖宿行为带有交易性质,即给被害人一定的财物。龙思海说,我国《刑法》对幼女是绝对保护的,“只要她未满14周岁,《刑法》就需要对她进行特殊保护。但嫖宿幼女罪出来后,立法上就出现一个变化,即该罪要求嫖宿者和幼女有金钱的交易。有金钱的交易,罪名就从重罪变成了轻罪。强奸罪最高是可以判死刑的,而嫖宿幼女罪就不一样了。”

   龙思海认为,把嫖宿幼女行为单独定罪在司法实践中带来了混乱,在实务中产生了很多问题,比如取证的问题,因为嫖宿幼女罪强调两个人之间有没有交易,所以有的强奸案件发生以后,官员也好、商人也罢,都可以利用他们的权势胁迫对方,或者辩解“我给了她钱”、“我想给她钱她不要”。阿玉案就存在这样的问题。关键是这种狡辩可能会使案件的定性发生变化,给司法机关办案带来困难,从而让作案者逃避重罪的处罚。

   在《刑法》上,14岁以下的人无论犯什么罪,都不以犯罪论处。而在嫖宿幼女罪中,《刑法》却给这样一个14岁以下的幼女贴上了卖淫女的标签,这对任何一个女性都是极不公平的,这等于是对一个刑事犯罪受害人在法律层面上的二次伤害。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未成年人保护法律问题专家佟丽华反复呼吁应取消《刑法》规定的嫖宿幼女罪,对于嫖宿幼女的行为一律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他说:“分析犯罪构成,不难发现,嫖宿幼女罪是指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然同其发生性关系,完全符合奸淫幼女的犯罪构成。即使不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可认定为奸淫幼女,在行为人明知的情况下,更可以认定为奸淫幼女。交易并不影响对行为方式的认定。因此,奸淫幼女的行为完全可以包括嫖宿幼女。在行为方式本身已符合奸淫幼女的情况下,将嫖宿幼女行为作单独罪名和相对较轻处罚的规定,既构成了对同一行为定罪处罚的矛盾,又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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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news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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