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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立法对黄标车限行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6月05日17:28
  人民网广州6月5日电 (记者邓圩)黄标车限行有法可依,新建加油站须回收油气,珠三角汽车新车上牌应达到国Ⅳ排放标准……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日前表决通过《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新《条例》),出台多项法制措施,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可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限行黄标车

  新《条例》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采取黄标车限行等交通管制措施。在采取黄标车限行等交通管制措施时,应当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在正式实施三十日之前向社会公告,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9年底,广东共有机动车1738万辆,其中汽车666万辆,珠三角地区就有汽车544万辆。当前机动车排气污染已成为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广东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显示,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占排放总量的32.0%,对城市空气污染影响很大。

  根据新《条例》规定,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即通称的绿标车、黄标车环保分类管理制度。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合格证明,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免费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未取得相应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限制行驶时间或者限制行驶车型等排气污染防治的交通管制措施。

  加油站油气回收一年将省5亿元

  新《条例》对加油站油气回收作出规定,新建加油站及新登记油罐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套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已建加油站及在用油罐车应当在国家标准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设施安装,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不完全统计,广东全省现有加油站5590个,油库200多座,油罐车约3000辆,汽油年消耗量达800万吨以上。汽油挥发性较强,每年排入大气的油气(挥发性有机物VOCs)6万多吨,是造成光化学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按照目前市场价,完成油气排放治理后,广东全省每年可以节约5亿元。

  根据广东省要求,要求珠三角地区在2010年9月1日前,全省在2012年12月30日前,全部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新《条例》还专门作出规定,珠三角地区从今年6月1日起,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GB18352.3-2005)中第四阶段排放控制要求的小车,不得销售、注册。
(责任编辑:lianz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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