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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下班途中遭撞身亡 “吃饭”成工伤认定关键

来源:大河网-河南法制报
2010年06月11日13:35

  本报讯(记者 何永刚)女孩在下班回宿舍的路上被撞身亡,工伤认定却以死者并非直接从工作场所到居住场所的途中发生事故,不符合我省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规定为由,作出了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书。死者母亲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6月9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撤销二七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劳局)作出的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书,并判令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下班后被撞身亡

  不算工伤?

  原告张女士诉称:其女晓霞系郑州某食品有限公司职工,现年21岁,未婚,平时下班后住单位集体宿舍。2009年5月15日早上7时晓霞像往常一样,到单位打卡上班,直到20时30分打卡下班离开公司,当天工作了13个小时之多。

  晓霞下班后,在回宿舍途中到附近路边的一个小餐馆里吃饭。用了十几分钟简单地吃过饭后,晓霞在回宿舍的途中被一辆轿车撞倒,轿车当场逃逸。救护车赶到现场后,发现受害人晓霞已经死亡。事故发生后,第三人郑州福满多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劳局于2009年7月28日作出豫(二七)工伤认字(2009)4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原告之女晓霞不符合工伤认定范围,不予认定。2009年9月7日,原告张女士申请行政复议。2009年12月3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被告作出豫(二七)工伤认字[2009]42号《河南省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复议决定。原告认为,晓霞系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而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人劳局作出的豫(二七)工伤认字[2009]4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晓霞系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而死亡为工伤。

  原因:

  下班后没直接回宿舍

  人劳局辩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布的《关于对工伤认定中上下班途中如何掌握的复函》,“上下班途中”是指直接从居住场所到工作场所或者直接从工作场所到居住场所的途中。如果职工从工作场所出发,并非直接到达居住场所,而是中途去其他地方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事务,则以工作场所至到达第一目的地的途中为下班途中。晓霞是于2009年5月15日晚上下班后,去了一家馄饨店吃饭,之后离开饭店在经过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证据证明晓霞下班后的第一目的地是饭店,也就是在晓霞下班至饭店的途中为下班途中,晓霞从饭店出来后的途中则不属于下班途中,在此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不符合法定工伤认定条件,请求驳回原告的行政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应该认定为工伤

  二七区法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综合时间、路线以及目的地等因素。本案中,第三人职工晓霞2009年5月15日20时30分打卡下班后离开工作场所,至21时许发生交通事故,从时间上讲符合“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从路线上看,晓霞离开工作场所在附近路边的一个经常去吃饭的小餐馆吃过晚饭后返回宿舍,虽然吃饭与下班的目的地没有直接联系,但属于生活中合理的短暂停留,这一行为并没有足以中断或改变其下班的目的地,因此晓霞因交通事故伤害而死亡,应认定是在“上下班途中”。故被告作出豫(二七)工伤认字[2009]42号《河南省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

(责任编辑:news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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